今天,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內容共涵蓋二十條,對於誰能做培訓,培訓時間、培訓收費等多方面,做了全面規範。
有家長第一時間關注到,轉發到家長群,有位媽媽說:「感覺以後參加校外培訓更有保障了。」也有家長說,這是雙減落到實處了。
橙柿互動記者梳理了一下,拎出一些重點,一起來看看。
一.明確了校外培訓的定義
對於什麼是校外培訓?《條例》首次明確了其具體定義,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水平或者培養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條例》規範了不同類型的校外培訓,分別由哪一級的主管部門審批。比如校外培訓辦學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開展校外培訓活動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前,應當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分別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
二.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條例》中第八條提到,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質。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位初中班主任說:「之前的文件中,都提到了老師不能從事校外培訓活動,這次是把教研人員也納入了禁止名單。」
有媒體報道稱,這項規定將防止與課程教學、考試命題密切相關的教研人員,通過開展或參與校外培訓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及考試招生工作。
三.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培訓時長、時段等作出具體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成績和排名。
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四.學科類校外培訓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關於校外培訓收費,《條例》也做了明確規定。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採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這一點,被不少家長和網友點贊。
遭遇過培訓機構跑路的初中家長吳女士,說:「最怕培訓機構預收費,家長都感覺不放心,現在收費的問題由省政府制定辦法,這是給我們家長吃了顆定心丸。」
五.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開展校外培訓
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
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後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去年10月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出台
對於廣大學生和家長來說,校外培訓一直備受關注。
2023年10月,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明確了「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培訓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正式施行行政處罰。
文件中提到,對於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部門可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也明確了處罰辦法,比如通過即時通訊、網路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或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要求退還所收費用,並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文件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如果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範圍,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