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則
知識點1、合法行政原則
- 法律優先(不得抵觸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 法律保留(授權,無授權則無行政)。法無授權即禁止→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為,必須擁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授權,否則就是違法的。
知識點2、比例原則
1、合目的性→公共利益 2、適當性→手段實現目的 3、損害最小→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
關於損害最小
《行政處罰法》5條2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強製法》5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強製法》43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知識點3、公眾參與原則
1、決定前:告知 2、決定中: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會 3、決定後:政府說明理由
知識點4、行政公開原則
決定的依據要公開、實施的過程要公開、結果要公開
例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政府內部信息(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不公開,過程性信息、行政執法案卷不公開(半成品,隨時會發生變化)
關於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例外: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5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6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知識點5、信賴利益保護(政府朝令夕改)
第一個層次,(存續保護、繼續履行):非因法定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第二個層次,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銷、廢止或者變成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收到的財產損失已發予以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