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祁驛
近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小米SU7 Ultra「挖孔機蓋」版維權案作出首例一審判決,原告車主訴求小米構成虛假宣傳、違約並雙倍退還定金被駁回,僅獲法院支持解除購車合同,目前原告已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這場持續近一年的維權拉鋸戰仍在繼續。
這場糾紛的起因,始於2024年10月小米首次公布SU7 Ultra量產車,該車型憑藉運動外觀和性能宣傳吸引了大批消費者,原告車主彼時支付1萬元意向金,表達了購車意願。
2025年3月,小米推出SU7 Ultra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選裝件,宣傳中提及該配件「完全復刻原型車」「實現前部空氣高效導流」,小米創始人雷軍也曾在微博中表示,這款碳纖維前艙蓋的雙風道可直接導向輪轂,支持輪轂散熱。原告車主在該選裝件發布後鎖單,明確要購買配備該前艙蓋的車型。
首批車主提車後實測發現,這款被稱為「挖孔機蓋」的選裝件內部結構未與輪轂散熱系統連通,有博主通過鼓風機測試顯示其導流效果不明顯,部分車主因此質疑其不具備宣傳中的「高效導流」功能,隨後包括原告在內的多名車主要求小米退還定金,並以虛假宣傳為由將其訴至法院,雙方圍繞相關爭議展開長期博弈。針對車主質疑,小米方面曾回應稱,宣傳用語的調整是為了更精準表述產品功能,並非刻意誤導。
首例判決出爐:僅支持解除合同,車主訴求均被駁回
此次一審判決的核心爭議點,集中在小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是否違約以及是否需雙倍退還定金三大方面。法院審理認為,小米SU7 Ultra原型車為賽道競速用車,與側重日常使用的量產車在配置和功能上存在明顯差異,且小米在官方發布會及後續宣傳中已明確「量產車跟原型車非常不一樣」,作為一般理性消費者,理應知曉兩者不可能完全匹配。
關於宣傳用語的變更,法院指出,小米雖將「高效導流」調整為「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但始終未明確該配件的具體參數及性能提升數值,無法據此認定小米需按原型車標準交付該前艙蓋。同時,原告未實際提車,僅依據宣傳用語變更和網友視頻主張虛假宣傳,未提供「高效導流」的具體參數標準及車輛未達標的證據,不符合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小米方面表示,宣傳用語的優化是基於產品實測數據的精準表述,並非否定該配件的原有功能,且全程未隱瞞產品相關信息。
小米提交的中汽研(天津)汽車工程研究院出具的《氣動力風洞實驗報告》,也成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據。該報告顯示,SU7 Ultra開孔機蓋可降低前軸和後軸升力係數各0.002,增大風阻係數0.001,能夠增加下壓力、實現氣流導流和輔助散熱,與原告主張的風道功能基本相符。法院認為,在無明確量化標準的情況下,「高效」與「部分」並非必然對立,宣傳口徑變更不足以認定虛假宣傳。小米方面強調,該報告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數據真實有效,足以證明「挖孔機蓋」具備宣傳中的核心功能,只是消費者對「高效」的理解存在偏差。
對於違約及雙倍退還定金的訴求,法院同樣不予支持。判決書顯示,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僅明確了「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配置,未約定具體性能參數,小米的宣傳也未作出相關承諾,雖宣傳用語存在不嚴謹之處,但不足以認定違約。此外,小米在2025年5月已明確,未交付訂單可免費改配鋁製前艙蓋,且原告支付意向金時,小米尚未明確該選裝件的相關信息,說明該前艙蓋並非其購車的決定性因素,因此不支持雙倍退還定金的訴求,僅認可雙方解除2025年3月5日簽署的購車協議,解除時間為當年9月13日。小米方面表示,已盡到合理告知義務,免費改配方案也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不存在違約情形。
車主不服判決已上訴,雙方爭議仍未平息
判決結果公布後,原告車主及部分維權車主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有車主表示,小米宣傳視頻、選購頁面中的「完全復刻原型車」「貫穿風道」等表述,以及關於空氣動力學、下壓力的描述,是其決定購車的重要原因,認為該表述存在誤導性。
原告車主及其代理律師明確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已正式提交上訴狀。上訴理由指出,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應知曉量產車與原型車配置功能不完全匹配」屬於認定錯誤,原告從未要求量產車與原型車所有配置一致,僅主張前艙蓋具備與原型車相同的風道功能。同時,律師質疑小米利用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進行選擇性利好宣傳,庭審中未能真實、全面說明前艙蓋的具體功能,與前期宣傳嚴重不符。針對該質疑,小米方面回應稱,所有宣傳內容均基於產品實際性能,未刻意誇大,且已通過發布會、官網說明等多種渠道,明確區分原型車與量產車的差異,盡到了合理提示義務。
代理律師還對小米提交的風洞實驗報告提出質疑,認為該報告系小米單方委託出具,並非司法程序委託的鑒定意見,小米未舉證委託機構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也未提交完整的原始試驗數據和驗證資料,且報告中顯示的性能變化數值極其微小,接近測試誤差範圍,無法體現「完全復刻原型車」「高效導流」等宣傳所暗示的效果。小米方面則表示,中汽研作為行業權威第三方機構,其出具的報告具有公信力,相關試驗數據完整可追溯,微小的性能變化符合量產車日常使用的實際需求,並非功能缺失。
行業爭端凸顯,律師及業內人士解讀爭議
此次糾紛並非個例,近年來汽車行業因車企和車主對產品宣傳引發的爭議案例屢見不鮮。2024年7月,廣汽昊鉑HT宣傳鷗翼門防夾功能,360創始人周鴻禕現場體驗時手被夾住,官方回應稱「不建議用手測試」,成為年度營銷翻車案例;某品牌曾宣傳車型具備「完全自動駕駛」功能,實際卻多次出現違規行駛問題,引發車主起訴並要求「退一賠三」,最終導致品牌股價大幅縮水。此外,上汽榮威也曾因在宣傳視頻中出現高跟鞋開車、駕駛員探身車外等違規場景,引髮網友廣泛質疑。
針對此案及行業現狀,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主應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若車企誇大零部件功能等,市場監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還可能構成合同違約。但此案中,小米未明確宣傳參數,車主也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的判決符合現有法律規定和舉證原則。從小米方角度而言,其及時調整宣傳用語、提供第三方檢測報告、推出免費改配方案,已盡到合理的合規義務,主觀上無虛假宣傳或違約的故意。
汽車行業分析師孫中鋒則表示,當前新能源汽車賽道競爭激烈,部分車企為搶佔市場份額,容易出現宣傳「用力過猛」的情況,「小米此次的宣傳用語確實存在模糊性,雖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虛假宣傳,但也反映出車企在營銷過程中缺乏嚴謹性,容易引發消費者誤解」。該分析師認為,行業應加強自律,建立嚴格的宣傳審核機制,避免因宣傳失范引發糾紛。同時,他也提到,小米在糾紛發生後,及時推出免費改配方案、積極配合法院審理、提交第三方檢測報告,體現了企業解決問題的誠意,也盡到了應有的責任。
隨著原告上訴,此案進入二審程序,最終判決結果仍需等待。與此同時,多名小米SU7 Ultra車主在蘇州、上海等地也提起了相關訴訟。小米方面則表示,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積極配合司法程序,同時將進一步優化產品宣傳表述,避免類似糾紛再次發生,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車時尤其是選購高價值選裝件時,應主動要求商家明確產品具體性能參數,並保留相關宣傳資料和溝通記錄,避免因宣傳模糊引發糾紛;若遇到類似維權問題,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