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頻觸犯廣告法 吉利汽車又被罰

近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信息,因在廣告發布過程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寧波杭州灣新區吉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60萬元。


根據企查查信息顯示,寧波杭州灣新區吉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註冊資本5000萬元,由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全資控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章第九條的第三小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等用語。

如有以上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據了解,早在2021年10月31日,吉利汽車集團在杭州灣研究總院舉辦了「智能吉利2025——吉利龍灣技術薈暨全球動力科技品牌發布」活動。

吉利汽車在本次活動上發布了旗下的動力科技品牌——雷神動力和智能混動平台——雷神智擎Hi·X,與此同時,吉利汽車集團CEO淦家閱還發布了「智能吉利2025」戰略,以及全面推進「智能吉利2025」實施的「九大龍灣行動」。

在這次活動上,吉利汽車多次使用了「國家級」等極限詞字眼,來對其品牌產品進行宣傳廣告。

吉利汽車集團的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廣告禁止內容的違法行為。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8月17日對寧波杭州灣新區吉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處罰決定。

吉利汽車並非首次因發布信息不當而受到處罰。

在2022年5月12日,吉利汽車集團在其微信公眾號「吉利汽車」上發布一篇名為《「混」戰之王,試過的人都說好》的推文。文中將吉利汽車集團旗下的產品雷神Hi-X油電混合動版汽車與日系「兩田」系列汽車進行對比。

上述廣告文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利用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吉利汽車也因此,於8月1日被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1萬元。目前,該推文已下架處理。

根據乘聯會數據顯示,2022年9月份,吉利汽車狹義乘用車單月零售銷量為10.9萬台,位居同期車企零售銷量榜第4名。在同期自主車企的銷量排名中,吉利汽車的銷量僅次於比亞迪汽車,超過長安汽車,位居銷量第2名。然而,與銷量實力不匹配的,是吉利汽車的公關傳播團隊,在一年中兩次因為觸犯廣告法而受到執法機構處罰,這一現象值得人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