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是 丁 張 龍 ,2016 年 5 月 , 我 在 網 上 某 Q 群 和 某 信 群 看 股 票 時 , 認 識 了 上 海 某 方 雲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員 工 黃 某 , 他 自 稱 自 己 是 小 黃 , 其 之 後 把 我 拉 進 了 名 為 「 銀 某 下 森 德 研 究 所 」 的 營 銷 群 , 黃 某 曾 公 開 視 頻 表 示 : 銀 某 下 所 做 白 銀 「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 正 規 交 易 所 上 市 沒 有 問 題 」 , 然 而 事 實 卻 並 非 如 此 。

所 謂 的 正 規 交 易 實 際 上 是 非 法 期 貨 公 司 。 中 國 證 監 會 深 圳 證 監 部 門 深 證 部 門 向 深 圳 經 偵 部 門 提 供 復 函 (2015)543 號 認 定 : 天 津 某 金 屬 具 有 「 期 貨 交 易 特 征 」 和 「 擅 自 從 事 期 貨 業 務 」 。 中 國 證 監 會 河 南 證 監 部 門 豫 證 監 函 (2020)383 號 認 定 : 天 津 某 金 屬 交 易 所 業 務 具 備 期 貨 交 易 的 特 征 。 天 津 某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被 山 東 歷 城 法 院 判 「 組 織 非 法 期 貨 交 易 」 。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 粵 0106 民 初 10375 號 第 13 頁 , 認 定 廣 東 省 某 金 屬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其 實 質 是 未 經 批 准 從 事 期 貨 交 易 , 並 非 是 合 法 的 現 貨 交 易 。


從 2016 年 6 月 起 至 2016 年 9 月 , 黃 某 寧 、 黃 某 ( 上 海 某 方 雲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就 在 宣 傳 上 海 銀 某 下 是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合 法 期 貨 公 司 , 他 們 以 這 種 虛 假 宣 傳 的 方 式 , 誘 騙 我 匯 款 至 廣 東 省 某 金 屬 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和 天 津 某 金 屬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這 兩 個 非 法 期 貨 平 台 , 共 造 成 我 10688875 元 的 經 濟 損 失 , 至 今 尚 未 收 回 本 金 。
在 這 里 , 我 懇 請 相 關 部 門 及 上 級 領 導 能 依 法 追 究 詐 騙 者 的 刑 事 責 任 , 以 維 護 廣 大 群 眾 正 當 合 法 權 益 。 謝 謝 各 位 領 導 的 操 勞 與 關 注 , 叩 謝 大 家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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