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一、為什麼要制定《反壟斷法》?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二、本次法規修改了哪些內容?
1、明確了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地位;
2、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
3、進一步加強對反壟斷執法的保障;
4、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三、《反壟斷法》適用於哪些範圍?
《反壟斷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反壟斷法》適用於兩類行為,一是經營者的經濟性壟斷行為,二是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四、壟斷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包括: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五、什麼是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一)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三)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六、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哪些?
《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七、經營者集中是指哪些情形?
1、經營者合併;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