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發布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15日19:32:34 財經 7166

廣東高院發布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典型案例 - 天天要聞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曾潔贇 徐華磊 趙莎莎 5月15日是第六個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司法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內容涉及證券、期貨、基金等多個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權益司法保護,包括依法準確認定實控人為證券欺詐第一責任主體、限售期內以代持方式轉讓股票合同無效、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炒股」行為無效、期貨從業者的義務和責任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中介機構的信義義務認定等新類型問題。

其中,何某訴趙某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是新證券虛假陳述賠償司法解釋實施以來的首例民事案件判決「追首惡」案例,彰顯震懾「關鍵少數」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裁判理念。

在趙某與周某、饒某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定增股票持股股東通過轉讓和代持協議規避限售期的行為無效。

在李某偉與私募基金公司等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中,法院對投資顧問借用私募基金公司經營資質規避監管的行為予以否定,判定投資顧問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年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積極推動構建規範化投融資市場秩序,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審結涉證券、期貨、金融理財類糾紛一審案件6623件,涉及標的121.57億元,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司法服務和保障。

【典型案例】

依法認定實控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

新司法解釋實施後首例「追首惡」案例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虛構銷售和採購業績,組織、指使上市公司連續三年在年度報告中虛增營收和利潤,實際控制人應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對投資者證券交易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發布了《2016年年度報告》。2019年1月18日,上市公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公告發布當日,上市公司股價下跌3.65%;2019年1月21日下跌2.37%;1月22日下跌5.10%;1月23日上漲0.51%;1月24日下跌9.92%;1月25日下跌8.76%;1月28日下跌5.26%。7個交易日內的跌幅達到28.5%。

2020年9月16日,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市公司於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為完成業績指標,虛構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銷售和採購交易。

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趙某知悉、授意、指揮上市公司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副總經理楊某、曹某分管採購、銷售、財務工作,組織、直接參与虛構銷售交易,是違法行為的主要策劃者和執行者。

何某在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實施後至揭露前購買該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價值貶損,故要求趙某賠償其投資損失,上市公司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構成證券欺詐侵權

董事長系造成投資者損失的「首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案涉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間,連續三年在年度報告上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欺詐侵權。

趙某繫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裁,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組織、指使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致使何某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系造成投資者損失的「首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趙某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受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實施虛假陳述行為致使何某投資損失,應當對趙某的前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本案虛假陳述侵權行為系實際控制人趙某組織和指使上市公司而實施,上市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依法向實際控制人趙某追償。故判決趙某向何某賠償損失,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法】

自我國1998年首次證券立法以來,一直致力於建立以發行人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制度。

發行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承擔無過錯責任,體現優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立法理念,但可能使證券違法行為出現「大股東犯錯、小股東買單」的結果,對中小股東造成二次傷害。

近年來,針對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操縱上市公司實施證券欺詐侵權行為屢禁不止的局面,監管部門多次強調要「追首惡」,要管住「關鍵少數」。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確立了「追首惡」的司法追責依據,契合了侵權行為人是第一責任人的侵權法理念,回應了監管政策,意義重大。

追究證券欺詐行為的主謀和首要分子,讓躲在上市公司背後的實際違法者得到懲罰,真正起到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的作用。

認定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承擔首要責任,能夠提高實際違法者的違法違規成本,震懾「關鍵少數」。

同時,本案上市公司已多次被申請破產重整,陷入債務危機,判令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

本案是新證券虛假陳述賠償司法解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判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的案例,是「追首惡」的監管理念在民事責任領域的有益探索。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和違法者懲戒機制的日益完善,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顯著提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只有誠信守法經營,方能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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