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投資收益怎麼申報企業所得稅?一文講清楚!
許多企業財務人員常常對取得投資收益如何申報企業所得稅感到困惑:是否符合免稅條件?是否需要申報納稅?在企業所得稅預繳與彙算清繳時,又該如何準確填寫申報表?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例如:A企業和B企業均為居民企業A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B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佔比為50%,能夠實施控制,協議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企業2023年度實現1000萬元的利潤,股東大會決定當年度暫不分配利潤。
2023年由於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無需填寫申報表。
2024年7月1日,B公司將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A企業取得500萬元分紅確認了投資收益,該筆收入屬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應填寫免稅收入。
在預繳時,《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21年版)》第7行選擇「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填寫500萬元。
在匯繳時,《《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2024年版)》第9行'投資收益」填寫500萬元。
同時《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第7列「依決定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填寫500萬元,其他列次按要求填寫規範、完整,自動帶出《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2024年版)》第22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信息。
02 不適用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免稅政策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舉個例子
例如:A企業和B企業均為居民企業A企業2023年6月購入B企業(上市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100萬股,B企業2023年12月宣告分紅,每股4元,A企業取得投資收益400萬元。
2023年因A企業連續持有B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在預繳時,取得的投資收益需確認收入,申報企業所得稅。
在匯繳時,《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2024年版)》第9行」投資收益」填寫400萬元。
03 居民企業投資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立 可"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按照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舉個例子
例如:A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投資B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佔比為50%,合夥協議約定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B合夥企業2023年實現1000萬元的經營所得,當年暫未分配利潤。
2023年
在預繳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A企業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在匯繳時,A企業應確認500萬元的分紅所得,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1行「(五)合夥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增處理,第2列「稅收金額」填寫500萬,相應第3列「調增金額」同時填寫500萬。
2024年
A企業實際收到分紅400萬,100萬留存在B合夥企業。
《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2024年版)》第9行「投資收益「填寫400萬元,因企業已在2023年度已納稅調增合夥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2024年該筆分紅稅收金額應為0。
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第2列「稅收金額」填寫0元,相應第4列「調減金額」填寫400萬。
後續年度收到分紅時,也需要通過這一欄次進行納稅調整。
注意: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上述「先分後稅」中的「分」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而非賬面上實際分配的利潤。
特別提醒 撤回或減少投資取得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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