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海浦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胥女士和沈先生1989年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後,不料丈夫竟然和自己的閨蜜陳女士有了婚外情,並多次大額轉賬給陳女士。該事件引髮網友廣泛關注和討論,登上微博熱搜榜。
△相關事件登上熱搜
2024年7月,62歲的胥女士和67歲的沈先生離婚,結束了35年婚姻。離婚後,胥女士實在氣不過,把前夫和50歲的閨蜜陳女士告上法庭。胥女士查到,在2023年到2024年,丈夫多次給陳女士轉賬總計86000元。她要求認定前夫贈與的這86000元無效,並返還一半的轉賬款43000元。
法庭上,前夫和閨蜜辯稱,兩人之間的金錢往來是借貸關係,並沒有逾越界限。陳女士還稱其中一筆4萬元是自己找胥女士借錢時,胥女士指示沈先生轉的,後來她已經歸還了這筆錢。
真相究竟如何?法院梳理轉賬記錄發現,沈先生竟然不止給陳女士轉賬了86000元!原來,陳女士找胥女士借錢時,胥女士確實指示沈先生給陳女士轉賬4萬元。然而,沈先生卻慷慨轉賬14萬。
也就是說,這位前夫給第三者轉了186000元,比胥女士訴請的金額還高了10萬!
2024年5月20日,胥女士在微信中告誡丈夫沈先生,「我已經知道,這次到西藏你是和陳某一起去的」「做人沒有底線,老天是不會容的,會遭報應的」。此事在胥女士和陳女士同在的「五朵金花」閨蜜群里也徹底爆發,胥女士當眾指認陳女士,「我已全部調查清楚,這次到西藏你是和我老公一起去的」。陳女士則回嗆「臆想症太嚴重了,覺得人人都要和你搶老公,撒泡尿照照你配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沈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相應的贈與行為應為無效。最終,法院全額支持胥女士訴請的43000元轉賬款。
△網友點評該事件。
針對該事件,網友發表評論,「太離譜了!」「閨蜜也要防。」「簡直是老年版《回家的誘惑》。」也有網友不理解,法院調查了解到,沈先生共計向陳女士轉賬18.6萬元,為何僅支持胥女士追回4.3萬元?
在上述案件中,沈先生向陳女士轉賬的行為,被法院認定贈與行為無效,法院認定的依據是什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情況下贈與行為會被認定無效?
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一、法院認定沈先生贈與無效的核心依據
1.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沈先生在未取得胥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將18.6萬元轉賬給婚外情對象陳女士,構成對共同財產的單方處分,該行為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2. 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法院通過以下證據鎖定不正當關係:
西藏同行記錄與大量特殊金額轉賬(如含有"520""1314"等寓意);簡訊中承認婚外情的語言證據;購買助性藥物寄至家中的事實。依據《民法典》第153條,此類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3. 舉證與訴訟範圍的限制
胥女士起訴時僅掌握8.6萬元的轉賬證據,其餘10萬元是法院依職權調取銀行流水發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訴請範圍內判決,故僅支持其主張的4.3萬元(即8.6萬元的50%)。
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行為無效的情形
1. 擅自處置大額共同財產
標準界定:單次超出年收入20%或單筆較大支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0條關於家事代理許可權制的規定。
典型場景:未經配偶同意購買奢侈品贈送第三者, 向婚外情人贈送房產。
2. 涉及婚外情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
認定三要素:存在非正常兩性關係、財物往來與情感關係直接相關、收款人知悉贈與人婚姻狀況
3. 虛構法律關係轉移財產
典型手段:以"借款""投資"名義掩蓋贈與實質(如本案中的借貸抗辯被法院駁回)
司法認定方法:①審查轉賬備註(如無"借款"字樣則推定非借貸);②分析資金流向(是否存在虛構還款記錄);③查證雙方關係(如存在親密消費記錄則強化贈與性質)
4. 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構成要件:轉讓時贈與人已負有債務且財產不足以清償,受讓人明知該情形。
救濟途徑: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38條行使撤銷權。
通過本案可見,法院對婚內無效贈與的審查已形成"財產權+倫理"的雙重判斷標準,反映出我國法律對婚姻財產秩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雙重維護。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塗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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