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目前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便是人口老齡化,而造成人口老齡化的主要原因便在於人口出生率的持續下降。當然,人口出生率的下降,除了生育意願的降低之外,還在於現在願意結婚的年輕人越來越少。
根據相關的數據顯示,我國的單身人口數量不斷增加,在2020年的時候,我國的單身人口就達到了2.4億,佔到了總人口的17.14%。不僅如此,從現實生活中也可以看到,不想結婚生子的年輕人越來越多,而一些人就算想要結婚生子,但他們的結婚年齡也越來越晚。
與此同時,還有一個現象比較值得注意,那就是現在的離婚率越來越高。而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財產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案件,其中房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更是長期以來的關鍵問題。國家為了應對這些問題的發生,也完善了相應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的消息表示,對於離婚後房產的分配問題,有了一些新的標準。那麼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呢?
根據相關的調查報告顯示,夫妻離婚的糾紛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夫妻債務問題,子女撫養問題,房產分割問題。其中房產分割問題是最主要的一個問題,可以佔到85.2%的比例。
不得不說,對於絕大部分普通家庭而言,房產都是最重要的資產,離婚之後,房產自然也會成為夫妻雙方想要爭取的對象。根據《新民典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離婚夫妻的房產處理問題有了明確的標準,夫妻兩人也不用為此爭得頭破血流。具體來說,主要分為三個模塊。
首先就是父母贈與或者通過繼承而來的房產。一方面,如果是在結婚之前得到了父母贈與或繼承了父母的房產,那麼這部分就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在離婚之後,另一方沒有權利對此進行分割。
另一方面,如果人們是在結婚之後得到了父母贈予的房產,或繼承了父母的房產,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考慮到當事人父母的意願及被繼承人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的父母及房產的繼承者明確表示這套房產是給予一方所有的,那麼另一方就沒有權利進行劃分。如果父母或繼承人沒有表示這套房產專屬哪一方,那麼這套房子就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離婚之後有夫妻雙方來平均分割。
其次就是婚後所購買的房產。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這套房子如果是在夫妻結婚之後購買的,那麼不管是哪一方出錢購買,這套房子都屬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之後需要平均分割。而且夫妻兩人結婚之後所購買的房產哪怕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那麼也依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就是婚前所購買的房產,這部分房產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方面,如果這套房產是在夫妻兩人結婚之前一起出資購買的,並且這套房子登記在夫妻兩人的名下,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之後需要平均分割。如果這套房子是夫妻兩人結婚之前共同出資,但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就需要考慮是不是在同居期間購買的。如果是同居期間購買的那麼也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買的,那麼就根據雙方的出資多少進行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這套房子在結婚前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並且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而雙方在結婚之後共同承擔房貸。在這樣的情況下,兩人離婚之後,房子首付歸一方所有,婚後共同還貸以及增值的部分需要平均分割。
當然,如果在結婚登記的時候,一方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那麼就相當於當事人把房子首付的一半贈予了對方,兩人在離婚之後需要平均分割。
除此之外,婚前所購買的房產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人們在結婚前全款購買或者房貸已經償還完的情況。這個時候如果房子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產就屬於個人財產,離婚之後另一方沒有權利要求分割。如果兩人在結婚之時,一方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這個時候這套房子的一半就會被認定為無條件贈與,雙方離婚之後需要平均分割。
一些人或許會有所疑問,以上的三種情況都是建立在城市商品房的前提之下的,那麼關於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處理又應該怎麼辦呢?
其實,《民典法》對於這一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人們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沒有權利要求分割農村宅基地的產權。當然,如果雙方是在結婚之後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那麼在離婚之後就註定一方可以得到房子,另一方得不到房子,這個時候得到房子的那一方需要對沒有得到房子的那一方給予補償。
結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關於夫妻兩人離婚之後的房產處理辦法已經相當清晰,如果人們對此有所需求的話,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處理就可以。當然,一帆風順的婚姻很少有之,大部分的婚姻都需要經過蹉跎,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怨言,才是維持一份幸福婚姻的長久之道。
今日話題:「新規」發布,夫妻離婚後不必再為房產爭,今後將一律這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