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知道借贷人已经出现意外身亡,便向第一顺序继承人,朱先生的父母、妻子、儿子共4人,催还朱先生所借贷款。
因为朱先生的家人认为,朱先生没有给家里遗留财产,只有债务,所以,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拒绝清偿银行的贷款。
银行于是将朱先生的这四位财产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朱先生的这四位家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所使用的律师代理费。
法庭通过调查取证认为,朱先生的家人,因朱先生做生意失利,欠下债务过多,遗产资不抵债,便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是不合情理的,也不合法。
法庭认为银行这笔贷款,应该由朱先生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偿还。因此,判决朱先生这四位家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和复利5228.3元,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1944元,银行胜诉。
银行申诉告状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后,应该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果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物。
于是,银行只好诉于法庭,将朱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告上法庭,是解决这笔贷款的最佳选择。
朱先生的家人认为,朱先生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只有债务。这就意味着朱先生的遗产是资不抵债的。因此家人便声称放弃所有的财产继承权。这当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这显然朱先生的家人认为,是不对的。因此,法庭认为家人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
因此,法庭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该消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清偿上限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放弃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法庭认为朱先生的家人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以上是本人观点,如有不妥,请大家在留言区处留下你宝贵的意见,并积极参与评论特邀,请大家关注鄂东三农,一起探讨三农问题,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