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父亲的老房拆迁,失联30余年的女儿回来与叔伯姑姑争遗产,怎么判?

2024年05月13日17:22:00 历史 4254

一方是亲生女儿,一方是兄弟姐妹,一边是长期分离的感情疏远,一边是照顾有加的手足亲情,谁才能获得法律赋予的继承权利?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赵家共有五个子女,其中老三便是赵某宏。1987年1月, 赵某宏与妻子生下了女儿小雨。在小雨不满两周岁时,赵某宏与妻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小雨跟随母亲远走他乡,从此再也未与赵某宏联系。

离婚后,赵某宏并未再婚。2003年开始,赵某宏身体出现问题,因糖尿病和背部囊肿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赵某宏将自己的农村自建房进行了翻新重建。

2007年起,赵某宏因癫痫、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兄弟姐妹轮流悉心陪侍照料,并给予一定经济上的帮助。

不幸的是,2010年,赵某宏因脑梗塞去世。

多年后,赵某宏在村里的老房子迎来了拆迁的消息。让赵家兄弟姐妹没想到的是,小雨此时忽然出现,要求继承赵某宏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对此,赵某宏的兄弟姐妹不答应了。最终,小雨将自己的几位叔伯姑姑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赵某宏的老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赵家兄弟姐妹称:“赵某宏去世前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几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并支付了医疗费,给予了经济帮助。小雨自1988年年底跟其母亲离开后,就从未回来看望或照顾过赵某宏,没有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现在房子拆迁了,小雨说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我们无法接受。”

小雨则表示,自己2009年才参加工作,当时实习工资才一千出头,根本不知道父亲生病,甚至连父亲死亡的具体时间都不知道,根本没有办法尽到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自己继承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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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赵某宏离婚至去世,小雨均未与父亲见面,赵某宏未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父女亲情的疏远。赵某宏2003年第一次生病时小雨尚未成年,后小雨虽因关系疏远未能知道父亲生病和死亡,也未给予照料及精神慰藉,但其并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应认定小雨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同时,赵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在其去世前轮流照料并支付医疗费,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应给予鼓励;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赵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用自己的行动树立了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其应对赵某宏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宏所有的农村老房遗产,由小雨继承40%份额,赵某宏的四位兄弟姐妹共同享有60%份额。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方能继承。本案中,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有利于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鼓励家庭成员相互扶持 。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员之间最亲密无间的人,也是最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实践中,继承案件往往因亲情淡漠而产生利益冲突,但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层面,赡养老人、扶残济困、家庭和睦等传统美德都值得肯定和鼓励,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潇湘晨报综合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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