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5”后的小张(化名)和“00”后的小王(化名)相识,并很快开始同居。2022年,小张与小王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名男婴。
2023年底,小张再次于同居期间怀孕,2024年初,小张在医院被诊断为“右侧子宫角部妊娠”,住院保守治疗,未见好转。
小张在法庭陈述,被诊断为“宫角妊娠”后没多久,男友小王称想跟小张领取结婚证,顺便复查下小张的身体。两人便带着儿子一起回到上海就诊,然而,经上海的医院诊断,小张的情况风险极大,开出两次住院手续建议立即手术。
哪知,得知要手术的消息后,小王突然“变脸”,以家人不同意结婚为由,提出分手,并扔下即将手术的小张和年幼的儿子“玩消失”。
小张陈述,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小王才答应垫付手术费用和照顾儿子,小张得以到医院进行手术,切除了右侧子宫角及右侧输卵管,并进行了高危人流术等。而在住院期间,小王不仅没有出现,更是撇下儿子不管。出院后,继续对小张及儿子避而不见,甚至恶语相向。
后经司法鉴定,小张右侧输卵管、子宫角切除,分别相当于人体损伤致残九级伤残、九级伤残。
2024年6月,原告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儿子随被告小王生活。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小王直接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
之后,小张又以“宫角妊娠”造成的身体伤害,小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损失进行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小张认为,小王的行为给她的身体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伤,对此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而且,小王始乱终弃、背弃承诺、扔下病危的女友及儿子,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王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中的50%,计22万余元,扣除被告小王已支付的5000多元医疗费,要求被告小王支付赔偿款21万余元。
被告小王辩称,本案原告小张身体受伤害并非被告造成,原告小张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小王不同意原告小张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虽称“宫角妊娠”与自己无关,但小王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小张的身体健康受损系原告“宫角妊娠”右侧输卵管切除等所致,而“宫角妊娠”又是本案原、被告发生关系所致。
但是,原、被告间发生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宫角妊娠”并不能预见,确属意外。对此,原、被告均无过错。
然而,原告小张的身体健康也确已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此后果如由原告小张本人一人承担,有失公平。
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各自的行为,酌情确定被告小王对于原告小张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审理中,被告小王虽否认与原告小张本次“宫角妊娠”发生无关,但鉴于当时双方在同居期间,且被告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往来之事实,故被告小王的该抗辩,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王补偿原告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鉴定费共计20余万元;驳回原告小张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