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YY-016 CAR-T細胞注射液可通過特異性識別腫瘤細胞表面抗原Claudin18.2,從而殺死腫瘤細胞。
研究藥物:LHYY-016 CAR-T細胞注射液(Ia期)
試驗類型:單臂試驗
適應症:Claudin 18.2陽性的胃/食管胃結合部腺癌和胰腺癌(二線及以上)
用法用量
採用單中心、單臂、開放性設計。劑量遞增時以傳統「3+3」方法為基礎,起始劑量設為0.5X10^6個CAR-T細胞/kg,每個劑量組預計納入3-6例受試者。細胞輸注後28天內為DLT觀察期。
入選標準
1、18歲≤年齡≤70歲,性別不限。
2、經病理確診的晚期胃/食管胃結合部腺癌受試者,且接受至少二線治療失敗或不耐受;經病理確診的晚期胰腺癌患者,且至少一線治療失敗或不耐受。
3、受試者腫瘤組織樣本免疫組織化學(IHC)染色為Claudin 18.2呈陽性(陽性定義為實驗室IHC檢測≥1%腫瘤細胞中Claudin 18.2表達陽性;胃/食管胃結合部腺癌受試者需HER2檢測陰性)。
4、ECOG 評分為0~2分。
5、預期生存時間≥12周。
6、按照實體瘤療效評價標準(RECIST)V1.1,有可測量病灶。
7、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須符合下列要求(篩選前2周內未接受血製品或造血生長因子治療,如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促紅細胞生成素等):
1)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0×10^9 /L;
2)淋巴細胞絕對值(ALC)≥0.3×10^9 /L;
3)血小板(PLT)≥50×10^9 /L;
4)血紅蛋白(HGB)≥70g/L;
5)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ULN(無正常值參考範圍時,則INR<1.8)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ULN;
6)血清總膽紅素(TBIL)≤1.5×ULN(對於Gilbert綜合征受試者,TBIL≤3×ULN);ALT和AST≤2.5×ULN(如果有肝轉移,則ALT和AST≤5×ULN);
7)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min;
8)尿常規顯示尿蛋白≥++的受試者,應接受24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檢測結果<1.0g;
9)非吸氧狀態下血氧飽和度≥95%。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未哺乳,篩選期血妊娠檢查必須為妊娠陰性,且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研究治療末次輸注後6個月內採取高效避孕措施;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研究治療末次輸注後6個月內採取高效避孕措施。
9、受試者自願參加本研究,並由本人或監護人簽署了書面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1、符合以下任一情況的既往治療史:
1) 首次輸注前4周內,接受過其它化療(方案規定預處理化療及橋接治療除外)、小分子靶向治療、免疫抗腫瘤治療(免疫檢查點抑製劑等)、放療、大手術治療的受試者;
2) 首次輸注前4周內,接受過抗腫瘤中藥(經NMPA批准有抗腫瘤適應症)治療;
3) 首次輸注前4周內接受活疫苗(包括減毒活疫苗)和/或計劃入組後接受活疫苗者;
4) 首次輸注前4周內參加過任何干預性臨床試驗(參與一項研究的總生存期隨訪受試者除外);
5) 既往接受過任何細胞免疫治療(包括但不限於CAR-T、CIK、NK細胞治療等);
6) 既往接受過靶向Claudin 18.2藥物或者細胞治療(CMG901、CT041、IMAB362)者;
7) 有器官移植病史者或異基因骨髓移植病史者。
2、未從既往抗腫瘤治療的不良反應中恢復(即依據CTCAE V5.0恢復至≤1級或者基線水平);註:神經毒性≤2級、或脫髮、或不伴有感染的淋巴細胞計數下降者可以入組。
3、當前需要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未經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或確認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但經抗腫瘤治療未穩定者(中樞神經轉移穩定的定義:未發現因中樞神經轉移導致的新的神經功能缺損、中樞神經系統影像學檢查未發現新的病灶、並且不需要皮質激素/類固醇治療);脊髓壓迫症、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症者。
4、首次輸注前5年內合併除胃/食管胃結合部腺癌或胰腺癌外的其他惡性腫瘤,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如預期5年OS > 90%)且經治療後預期可治癒的腫瘤(如宮頸原位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的局限性前列腺癌、根治性手術治療的乳腺導管原位癌),或任何已治癒(5年內無疾病複發的證據)的其他腫瘤。
5、以下任意一項心血管風險因素:
1) Fridericia法校正後的QTc間期(QTcF)>470 ms(QTcF即採用Fridericia 校正公式QTcF=QT/RR 0.33計算),或者有先天性長QT間期綜合征病史;
2) 任何具有明顯臨床意義的嚴重心律失常病史(如快速房顫、高度房室性傳導阻滯、室性心動過速、室性纖維性顫動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
3) 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 50%;
4) 首次輸注前12個月內患有以下任意一種疾病者:心肌梗死、冠狀動脈搭橋或外周動脈搭橋植入手術者、心力衰竭(紐約心臟病協會功能分級III~Ⅳ級)等;
5) 難以控制的高血壓(儘管接受了降壓藥物治療,但收縮壓> 150 mmHg,或舒張壓>100 mmHg),或既往曾出現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
6、首次輸注前6個月內出現過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如腦血管意外(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除外腔隙性腦梗)、深靜脈血栓、肺栓塞等,或者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療如華法林、肝素或其他類似藥物的受試者。
7、有不能控制的、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 篩選期有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靜脈滴注治療的感染),或在首次輸注前2周內發生原因不明發熱>38.5℃(經研究者判斷受試者因腫瘤產生的發熱可以入組);
2) 患有先天或後天免疫功能缺陷(如HIV感染者);
3) 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者:
HBV-DNA高於研究中心檢測下限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陽性受試者;丙肝抗體(HCV-Ab)陽性;抗梅毒螺旋體抗體(TP-Ab)陽性;EBV-DNA、CMV-DNA 拷貝數高於研究中心檢測下限。
8、目前存在無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積液。
9、研究者評估認為存在不明原因貧血或者消化道出血、穿孔高風險者;或者近3個月內有胃腸道出血者,包括3個月內有嘔血、便血或黑便史。
10、既往或目前存在任何活動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 包括但不限於:Crohn』s 病、潰瘍性結腸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病、Wegener綜合征(多血管炎的肉芽腫病)、免疫性垂體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統性硬化病(硬皮病等)、自身免疫性血管炎、自身免疫性神經病變(Guillain-Barre綜合征)等。
但下列情況除外:I 型糖尿病、激素替代治療穩定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包括自身免疫性甲狀腺病導致的甲狀腺功能減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療的銀屑病或白癜風。
11、有精神類藥物濫用史且無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礙者。
12、研究者認為患有其它嚴重急性或慢性疾病、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者。
研究中心
廣東深圳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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