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庫觀察
隨着我國跨境電商迅速發展,跨境支付市場需求日益旺盛,國內支付機構紛紛布局跨境市場。截至今年5月,已有23家支付機構和14家合格銀行可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貿易新業態提供跨境電商外匯服務。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在我國跨境數字支付規模快速增長的同時,欺詐、反洗錢、支付失敗等風險也在不斷增加。而且,跨境支付平台具有多樣性和分散性的特點,以及各個國家對於跨境支付的規定各異,因此合規經營對於跨境支付平台的國際化發展至關重要。
企業如何做好跨境支付的合規管理?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漢坤律師事務所權威、廖瞰曦、李燁、李雲洲、洪松的文章,供關注跨境支付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閱。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從業務屬性來看,跨境支付業務系由境內支付機構基於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質(人民銀行監管)或跨境外匯業務資質(外匯管理局監管)開展的特殊類支付業務,因此,支付機構一方面應遵循人民銀行或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境支付業務的針對性合規要求,另一方面亦應滿足其一般業務的普適性合規要求。
2、支付機構可能還面臨數據合規、廣告合規、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要求,以數據合規為例,支付機構在為境內個人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過程中,應遵循《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數據安全與個保合規義務,且跨境業務涉及數據出境的,應遵循數據出境的相關合規要求。
3、在人民銀行成功完成「境內斷直連」、「備付金集中存管」等改革後,「跨境支付斷直連」或成為跨境支付業務的下一個趨勢。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權威 | 廖瞰曦 | 李燁 | 李雲洲 | 洪松
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對外開放、跨境貿易蓬勃發展,與之相關的資金跨境支付結算需求陡增,跨境支付這一金融服務的細分賽道也越來越為市場所關注,吸引了諸多創業者、互聯網大廠以及投資機構的關注與布局。回看跨境支付的發展歷史,作為一項支持基礎交易的金融服務,其業務模式一直跟隨着市場需求逐步變化,例如,傳統的B2B跨境貿易頻率低、金額大且時效性要求低,銀行電匯等傳統支付方式可有效保障資金的安全性,且時間長、費率高等缺點容易接受,於是受到市場青睞;但是,近年來跨境交易類型發生明顯變化,一是跨境電商、境外旅遊等C端個人消費需求快速增加,小額、高頻成為基礎交易的重要特點,二是出口電商、市場採購貿易等新業態興起,對匯款的時效性、費率提出更高要求,至此,第三方跨境支付應運而生,其到賬速度快、費率低等特點更加適配市場需求,並快速在行業中佔有了一席之地。
從法規角度而言,第三方跨境支付一般指中國境內的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境外線下消費等交易提供跨境支付服務,例如境內線上支付、境外掃碼支付等,本文將從境內支付機構的視角出發,介紹第三方跨境支付(以下稱「第三方跨境支付」或「跨境支付」)的主要模式和合規要求,並一起探討行業發展的關注要點。
一、跨境支付的主要模式
目前,市場中較為常見的第三方跨境支付有很多類型,包括外卡收單、跨境匯款等業務在廣義上都落入該範疇,在本文中我們將適當限縮分析範圍,主要討論三種較為常見的業務模式:
為便於理解,進口付款模式與出口電商收款模式較為典型的交易結構如下:
進口付款模式:
出口電商收款模式:
實踐中各類跨境支付產品的交易結構存在一定差異,以出口收款場景為例,為實現人民幣入境目的,可能需中國香港或新加坡持牌機構將資金在入境前兌換為人民幣,又或者基於商業原因,可能需由境外電商平台(而非境外商戶)合作的境外收單機構完成第一步收款動作,這些因素均會對產品結構產生影響。
二、跨境支付的主要合規要求
從業務屬性來看,跨境支付業務系由境內支付機構基於跨境人民幣業務資質(人民銀行監管)或跨境外匯業務資質(外匯管理局監管)開展的特殊類支付業務,因此,支付機構一方面應遵循人民銀行或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境支付業務的針對性合規要求,另一方面亦應滿足其一般業務的普適性合規要求。據此,跨境支付的合規要求包括「特別要求」+「普適要求」兩個維度:
(一)特別要求(跨境人民幣/外匯)
根據我們的觀察,實踐中跨境人民幣業務佔比明顯高於跨境外匯業務,主要原因在於: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涉及購匯、結匯環節,可降低外匯監管部門對於外匯儲備波動的擔憂,因此自人民銀行推動人民幣國際化以來,監管對於跨境人民幣整體上持鼓勵態度,例如人民銀行於2018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髮[2018]3號)明確提出:「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交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具體到跨境支付場景,實操中同一支付機構的跨境人民幣展業範圍一般大於其跨境外匯展業範圍,進而導致該支付機構在跨境人民幣渠道的展業便利性更高。
(二)普適要求(支付合規 + 數據合規等)
如上所述,支付機構的跨境支付業務仍應滿足其一般業務的普適性合規要求,包括:
• 支付合規:目前,支付行業現行法規將支付機構的業態整體上分為三類,包括「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和「預付卡發行與受理」,並分別設定監管要求,因此,跨境支付業務亦應落入監管設定的前述三類業務並適用相應的監管要求,這也符合監管部門一直以來的「持牌經營」思路,即持有何種牌照、開展何種業務。
由於監管對跨境預付業態一直採取更加審慎的態度(主要原因是資金預付環節交易未實際發生,且預付業務容易發生逃匯、洗錢等風險),目前支付機構在跨境場景下的主要業務類型為銀行卡收單和網絡支付,並分別適用《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等收單業務規範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網絡支付業務規範。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上述規定系針對境內支付場景制定,在跨境支付場景可能存在難以適配的問題,例如,收單業務規範[1]要求支付機構需對商戶進行定期檢查,但跨境收單的商戶大多為境外當地持牌機構(如銀行、支付機構,主要原因為大部分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非本地持牌機構必須通過接入當地持牌機構以完成業務准入,否則不得直接向當地商家提供服務),而支付機構對銀行等採取類似境內商戶的檢查措施幾乎不可能,這就導致實操中該等商戶檢查要求在跨境收單場景下很難落地。因此,支付業務的普適規定在跨境支付場景下是否適用、如何適用是一項實操難題,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特別地,支付機構反洗錢、金融消保等其他普適要求,在跨境場景下也仍然適用。
• 數據合規等:除上述支付機構自身業務的普適要求外,支付機構可能還面臨數據合規、廣告合規、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要求,以數據合規為例,支付機構在為境內個人提供跨境支付服務的過程中,應遵循《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數據安全與個保合規義務,且跨境業務涉及數據出境的,應遵循數據出境的相關合規要求。
三、跨境支付的境內外聯動問題
通過第一部分的交易結構圖可以看出,儘管基礎交易的主體僅為兩方(貨物/服務的買家和賣家),但為該筆交易提供完整、閉環的跨境支付服務可能涉及境內、境外多個持牌主體的聯動合作,以境內個人在境外旅遊消費的場景為例,境內支付機構需將境內個人的消費款項支付至當地商戶(例如酒店、餐廳等),但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均要求非本地持牌機構不得直接向當地商戶提供服務(英國、中國香港等地存在例外情形),而是需與當地持牌機構(如銀行、支付機構等)合作,將該筆交易資金先支付給當地持牌機構,再由其結算至當地商戶。
實踐中,是否需要境內外持牌機構聯動合作,主要取決於資金流所涉國家/地區的監管要求,因此,跨境支付的合規複雜性與業務覆蓋區域呈正相關關係。根據我們的經驗,境內外聯動合作過程中遇到的境外監管問題通常包括:當地持牌機構是否具備相關服務資質、當地數據隱私立法是否可能限制展業活動、擬展業國家/地區是否存在反洗錢或制裁風險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境內的支付業務法規亦對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應符合境外監管規定提出明確要求,例如《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收單機構為境外特約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適用本辦法,並應同時符合業務開辦國家(地區)的監管要求。業務開辦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單機構實施本辦法的,收單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四、其他合規關注要點
除上述合規要點外,實踐中跨境支付業務還應重點關注如下事宜:
(一)跨境展業合規性
由於中國內地尚未開放以「跨境交付」模式提供金融服務,境外持牌機構(包括中國香港)向內地提供金融服務存在合規風險,人民銀行相關官員曾多次在公開演講或文章中強調,「金融牌照有國界,也有地域限制」。
在跨境支付場景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關於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有關事宜公告的公告》第一條,「一、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同時,國家外管局於2019年7月發佈的《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常見問題答疑》[2]進一步明確:「問題三:銀行開展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或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可否與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合作?答:可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的有關規定,銀行開展跨境電商外匯業務或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可與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合作。但不得協助所合作的境外支付機構或銀行在境內違規展業」。因此,境內支付機構可與境外持牌機構合作為境內客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境內客戶的境內交易與跨境交易(即資金入境與出境環節)應由境內支付機構提供服務,二是境外主體不得存在招攬境內客戶等境內展業情況。實踐中,如何確認合作模式符合前述要求是一項難點,考量因素包括:
• 協議層面:用戶服務協議主體是否包括境內支付機構?協議內容是否明確說明各持牌機構提供的服務範圍,特別是跨境支付服務由境內支付機構提供?
• 產品層面:網站、APP等產品交互界面是否令用戶認為全部服務均為境外機構提供?用戶在使用服務的過程中能否感知到境內支付機構?
因此,從業者應在產品設計環節關註上述問題,避免被認定為違規向境內進行展業活動。
(二)國際收支申報合規性
由於進出口業務的相關數據對我國政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具有重大意義,一直以來國際收支申報的合規性都是跨境業務的重點事項。對比傳統銀行業務,跨境支付的國際收支申報更加複雜,以進口付款為例,其主要原因在於:
• 首先,基礎交易包括大量的個人消費,且具有交易筆數多、頻率高、金額小等特點,由於國際收支申報要求逐筆還原,而頭部支付機構的交易金額和交易筆數可能達到上億的級別,這對境內支付機構的交易還原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 其次,目前境內支付機構通常是在商戶准入階段確定其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類型,進而確定後續交易的國際收支申報類型,但實踐中商家提供的產品可能是多元的,例如境外酒店可能同時提供住宿、超市、餐飲、租車等多種服務,而前述服務嚴格按照規定需分別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這對境內支付機構的商戶管理能力進一步提出挑戰;
• 最後,大部分情況下支付機構與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境外商戶並無協議關係,境內支付機構僅與境外持牌機構簽訂協議並建立合作關係,需通過境外持牌機構間接管理境外商戶,這就導致實操中可能出現境外持牌機構不配合、境外商戶不配合等多種情況,境內支付機構「有心無力」。
因此,如何將一句簡單的「履行國際收支申報合規義務」落到實處,確保最終報送的國際收支申報數據真實、準確地反映基礎交易情況,亦是一項合規難題。
(三)跨境支付斷直連
在人民銀行成功完成「境內斷直連」、「備付金集中存管」等改革後,「跨境支付斷直連」或成為跨境支付業務的下一個趨勢,特別是考慮到2021年1月公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第6條[3]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業務同樣適用該條例,且第40條[4]規定支付業務均應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處理,我們理解,「跨境支付斷直連」或將成為跨境支付監管的一種理想狀態。但是,考慮到跨境支付場景下支付清算系統的遷移成本更高,且可能涉及境外第三方的配合,「跨境支付斷直連」何時啟動、能否順利推動,仍有待觀察。
結語
儘管近年來跨境支付行業快速發展,但整體上仍屬於新興領域,監管規則亦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現階段我國亦未針對跨境支付業務頒佈統一、明確的規範性文件,2021年人民銀行曾一度出台《跨境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截至目前仍未正式發佈。在我國持續對外開放的背景下,我們有理由相信,跨境支付在市場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如何在複雜多變的業態中將每一項合規義務落到實處,將成為從業者的重要課題。
注釋:
[1]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第20條,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檢查制度,明確檢查頻率、檢查內容、檢查記錄等管理要求,落實檢查責任。對於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檢查;對於網絡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採取有效的檢查措施和技術手段對其經營內容和交易情況進行檢查。
[2] http://www.safe.gov.cn/safe/2019/0703/13568.html。
[3]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第6條(適用範圍), 非銀行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為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4] 《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徵求意見稿)》第40條(清算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起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商業銀行之間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支付業務,應當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處理。
來源:漢坤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