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權人的主體身份認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五)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之規定可知,侵權人必然是公司的董監高,不具備這類身份,公司普通職員損害公司利益的用該案由維護權利很難實現。
2、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實、因果關係認定
損害公司利益的表現形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侵佔公司財務的(情節嚴重涉嫌犯罪)、開展與公司相同業務或者幫助他人開展(任職期間)、出賣公司商業秘密、違反公司規定做出決定造成重大損失等。上述表現形式均對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未盡勤勉義務有絕對要求,董事、高管人員的勤勉義務,是公司法規定的董事必須履行的一項積極義務,勤勉義務要求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盡職盡責管理公司業務,違反該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對於如何判斷董監高未盡到勤勉義務存在爭議,雖然《公司法》規定高管需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但表述過於籠統簡單,在行為認定上存在取證一定難度。對此公司健全的管理制度很重要,而且管理要留下痕迹,管理制度文本必須留下董監高的簽收及培訓、學習簽到記錄,這對董監高勤勉盡責具有較強約束,也為事後取證減少障礙。
3、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範圍的確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同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司法管轄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