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對夫婦在已有一兒一女的情況下再次懷孕,並於2017年11月16日產下一名男嬰。丈夫提議將兒子送人。有人得知消息後,通過中間人抱走男嬰,並給了4萬元的「領養費」。孩子5歲多時,有人向警方匿名舉報了此事,警方隨即立案偵查。
7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涉事夫婦被判犯拐賣兒童罪,丈夫作為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5個月;妻子作為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緩刑3年。
▲資料圖片 圖據ic photo
判決書顯示,李某和妻子王某是山西人,婚後育有兩名子女。2017年11月16日,王某在沁縣人民醫院再次產下一名男嬰,李某夫婦想將孩子抱養給他人。隨後,李某的大嫂將此事告訴楊某,楊某又將抱養男嬰的消息通過微信群發佈。之後,陳某、張某夫婦通過他人得知微信群發佈的領養孩子消息後,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將男嬰抱走撫養。其間,李某夫婦收受陳某夫婦給的4萬元「領養費」,並用於日常生活開銷。
據悉,陳某和張某系重組家庭,張某無法生育,抱走孩子時,他們沒有見到孩子的親生父母李某夫婦。2023年6月25日,有群眾向沁縣公安局匿名舉報李某、王某夫婦涉嫌拐賣兒童,警方隨後立案偵查。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山西省沁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王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4萬元巨額錢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作為犯意的提起者,積極與他人商議抱送事宜,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聽從李某的安排,且未參與談價、抱送孩子的行為,系從犯。
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視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以被告人王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此外,二人違法所得4萬元予以追繳。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