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5」後的小張(化名)和「00」後的小王(化名)相識,並很快開始同居。2022年,小張與小王同居期間生育了一名男嬰。
2023年底,小張再次於同居期間懷孕,2024年初,小張在醫院被診斷為「右側子宮角部妊娠」,住院保守治療,未見好轉。
小張在法庭陳述,被診斷為「宮角妊娠」後沒多久,男友小王稱想跟小張領取結婚證,順便複查下小張的身體。兩人便帶著兒子一起回到上海就診,然而,經上海的醫院診斷,小張的情況風險極大,開出兩次住院手續建議立即手術。
哪知,得知要手術的消息後,小王突然「變臉」,以家人不同意結婚為由,提出分手,並扔下即將手術的小張和年幼的兒子「玩消失」。
小張陳述,後經派出所民警調解,小王才答應墊付手術費用和照顧兒子,小張得以到醫院進行手術,切除了右側子宮角及右側輸卵管,並進行了高危人流術等。而在住院期間,小王不僅沒有出現,更是撇下兒子不管。出院後,繼續對小張及兒子避而不見,甚至惡語相向。
後經司法鑒定,小張右側輸卵管、子宮角切除,分別相當於人體損傷致殘九級傷殘、九級傷殘。
2024年6月,原告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兒子隨被告小王生活。法院判決孩子由被告小王直接撫養;小張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十八周歲止,每月可探望兒子兩次。
之後,小張又以「宮角妊娠」造成的身體傷害,小王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對損失進行賠償為由,訴至法院。
小張認為,小王的行為給她的身體帶來了無法挽回的損傷,對此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而且,小王始亂終棄、背棄承諾、扔下病危的女友及兒子,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王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萬餘元中的50%,計22萬餘元,扣除被告小王已支付的5000多元醫療費,要求被告小王支付賠償款21萬餘元。
被告小王辯稱,本案原告小張身體受傷害並非被告造成,原告小張要求被告承擔損失缺乏法律依據。故被告小王不同意原告小張全部訴訟請求。庭審中,雖稱「宮角妊娠」與自己無關,但小王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小張的身體健康受損系原告「宮角妊娠」右側輸卵管切除等所致,而「宮角妊娠」又是本案原、被告發生關係所致。
但是,原、被告間發生關係,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行為,「宮角妊娠」並不能預見,確屬意外。對此,原、被告均無過錯。
然而,原告小張的身體健康也確已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此後果如由原告小張本人一人承擔,有失公平。
故法院依據公平原則,綜合分析本案實際情況及當事人各自的行為,酌情確定被告小王對於原告小張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審理中,被告小王雖否認與原告小張本次「宮角妊娠」發生無關,但鑒於當時雙方在同居期間,且被告小王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此期間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往來之事實,故被告小王的該抗辯,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王補償原告小張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律師費、鑒定費共計20餘萬元;駁回原告小張的其餘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