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消息,6月20日,臨湘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青擔任審判長,臨湘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翔出庭支持公訴,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侵吞學生伙食費的職務犯罪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先後擔任某中學總務處副主任、主任,被告人方某擔任該中學總務處食堂採購員期間,兩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增食材單價、數量,更換食材種類等方式套取學生伙食費,再以發放「值班補助」「辛苦費」等名義共同或私自侵吞學生伙食費。胡某共計貪污240萬餘元,實得168萬餘元;方某共計貪污109萬餘元,實得46萬餘元。
此外,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胡某還收受某供應商回扣16.2萬元,實得9.5萬元。
被告人胡某當庭認罪悔罪,「我現在感到非常的後悔,願意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對不起黨和人民,對不起父母、妻兒,今後一定好好做人,重新改造。」
被告人方某懺悔,「由於我法律意識淺薄,導致我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在這裡我表示真誠的懺悔,且認罪認罰,接受組織的處理。在此,我也希望大家引以為戒,珍惜幸福生活。」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方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考慮到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被告人方某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方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二人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