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不退等「霸王條款」無效,最高法發佈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近年來,健身房、美容美髮店、教育培訓機構等預付式消費領域頻現糾紛。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明確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為規制「捲款跑路」行為,《解釋》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南都記者關注到,《解釋》共27條,就適用範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捲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

陳宜芳介紹,在適用範圍方面,除《解釋》第一條列舉的生活消費領域外,家政、養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後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

針對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糾紛問題,《解釋》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經營者跑路後,商場等場地出租者應如何擔責?陳宜芳介紹,對此,《解釋》明確應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後應找誰擔責的問題。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嚴格依法,避免不當加重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陳宜芳還介紹,《解釋》明確規制「霸王條款」。《解釋》第九條規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最低仲裁費收費標準遠高於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問題,《解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

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後,是否可以進行轉讓?

陳宜芳介紹,對此,《解釋》明確保護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在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方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此外,《解釋》還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但也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

《解釋》第十五條還對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等情況下當事人的賠償損失責任作了規定,並明確經營者支付給員工等人員的預付款提成不屬於消費者應當賠償的合理費用,目的是遏制經營者「套路式、勸誘式」營銷,規制「重售卡、輕服務」的不誠信行為。

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捐款跑路」行為

《解釋》區分消費者原因和非消費者原因導致的退款,並在退款金額計算、退款利率確定等方面分別作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有利的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經營者原因退款,應按折扣價、合同約定的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並按照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應返還消費者的預付款本金和利息就會更多。

陳宜芳還介紹,為規制「捲款跑路」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捲款跑路」行為。

實踐中,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餘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對此,《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