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部門 履職不受保險業務和投資管理部門干預

2025年12月19日19:20:18 財經 7227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部門 履職不受保險業務和投資管理部門干預 - 天天要聞

智通財經app獲悉,12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公告表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指出,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部門,配備履行資產負債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履職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受保險業務和投資管理部門干預。資產負債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擬定資產負債管理相關制度和方法;(二)擬定並協調實施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三)跟蹤監測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研究資產負債管理工作中的問題與解決方案;(四)針對公司業務規劃、資產配置政策以及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產品和重大投資等出具專業意見,為高級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五)統籌開發資產負債管理模型工具,監控資產負債管理模型的有效性;(六)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產負債管理報告;(七)其他有關職責。

原文如下:

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防範保險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約束,維護保險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

第三條【核心定義】 本辦法所稱資產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和風險偏好,制定、執行、評估和調整資產負債相關的政策和程序,維持資產與負債的合理匹配,降低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第四條【管理目標】 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目標包括期限結構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動性匹配等。

期限結構匹配是指保險公司能夠維持資產和負債在較長期限結構上的合理匹配,提升公司經濟價值,防範利率風險和再投資風險。

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險公司的資產收益能夠覆蓋負債成本,具備一定的持續盈利能力,防範利差損風險。

流動性匹配是指保險公司在短期內能夠獲得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條【管理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資產負債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系,加強資產負債聯動管理。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覆蓋。資產負債管理覆蓋保險公司普通賬戶全部資產和負債,將資產和負債作為一個整體管理,同時兼顧不同類別的負債特徵,採取差異化的資產配置政策。

(二)合理匹配。資產負債匹配是與公司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資本實力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匹配。保險公司應當能夠有效管理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將錯配程度維持在合理範圍之內。

(三)穩健審慎。資產負債管理應當確保資產和未來收入能夠覆蓋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義務、資本要求以及其他責任或活動。負債端堅持長期穩健經營理念,優化負債結構,提升業務核心競爭力。資產端堅持長期穩健價值投資理念,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原則。

(四)統籌協調。資產負債管理應當統籌經濟價值、盈利能力、流動性和償付能力要求等多維目標,反映資產和負債之間的相互影響,並考慮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相關性,以及產品和業務種類之間的相關性。

第六條【監管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負債管理

第一節 資產負債管理治理結構

第七條【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規定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資產負債管理職責,建立由董事會負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直接領導、資產負債管理部門統籌協調、職能部門相互協作、內部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的分工明確、報告路線清晰、高效執行的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當充分考慮集團整體層面資產與負債的匹配性,督促集團內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加強資產負債聯動管理,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保險集團總體風險狀況。

第八條【董事會】 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履行以下資產負債管理職責:

(一)審批資產負債管理的總體目標和戰略;

(二)審批或授權審批資產負債管理相關制度;

(三)審批業務規劃以及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產品;

(四)審批資產配置政策,包括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審批或授權審批資產配置政策的調整方案;

(五)關注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了解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審批年度資產負債管理報告;

(六)審批資產負債管理績效評估體系;

(七)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相應職能的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或根據授權審批資產負債管理相關議案,每季度聽取資產負債管理情況彙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應當至少包含三名董事,主任應當由董事長或擁有資產負債管理相關經驗的董事擔任,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資產負債管理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以下資產負債管理職責:

(一)制定、定期評估和監督執行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在資產負債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報告要求,建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定期評估溝通協商機制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業務規劃和資產配置政策;

(四)審議或審批保險產品分紅和萬能結算政策,以及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產品;

(五)至少每季度聽取資產負債管理情況彙報,控制和管理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六)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績效評估體系,包括資產負債管理考核評價方法和標準;

(七)為資產負債管理配備充足財務、人力和信息科技系統等資源;

(八)其他相關職責。

高級管理層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並授權其履行以上部分職能。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主任應當由總經理或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成員擔任,委員至少包含分管產品、精算、主要銷售渠道、投資、風險管理、財務等職能部門的公司級負責人。

第十條【專業部門】 保險公司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部門,配備履行資產負債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履職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受保險業務和投資管理部門干預。資產負債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資產負債管理相關制度和方法;

(二)擬定並協調實施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跟蹤監測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研究資產負債管理工作中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四)針對公司業務規劃、資產配置政策以及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產品和重大投資等出具專業意見,為高級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五)統籌開發資產負債管理模型工具,監控資產負債管理模型的有效性;

(六)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產負債管理報告;

(七)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一條【職能部門】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產品、精算、主要銷售渠道、投資、風險管理、財務等職能部門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職能部門之間應當設置資產負債管理工作小組,每季度或月度召開會議,討論資產負債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考核與培訓】 保險公司應當明確資產負管理績效考核部門,規範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傳導機制與限額管理,明確考核評價方法和標準,實施長周期考核評價,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資產負債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將資產負債管理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年審查和評價一次資產負債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資產負債管理內部審計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董事會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信息系統建設】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研究開發資產負債管理所需要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並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節 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政策和程序】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的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主要內容包括:

(一)開展資產和負債分析,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方案;

(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在業務規劃、產品開發和定價、保險業務管理、資產配置政策、重大投資等方面加強資產負債聯動管理;

(三)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壓力測試和回溯分析;

(四)定期編製和審議資產負債管理報告;

(五)及時評估和調整資產負債管理方案。

第十六條【資產和負債分析】保險公司應當運用適當方法和模型,對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資產負債期限結構、成本收益、流動性等指標進行測算與分析,設置指標預警值和風險限額,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方案,控制和管理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採用合理方法預測沉澱資金,建立沉澱資金管理評估機制。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預測假設,結合業務規劃和資產配置政策,分別預測資產現金流和負債現金流。

第十七條【業務規劃和產品開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端形勢變化和資產負債匹配要求,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業務規劃和產品開發計劃,優化產品業務結構。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產品的管理,明確認定標準,研究分析產品對應的投資策略,以及對公司償付能力和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第十八條【產品定價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優化產品定價模型、方法和工具,加強產品定價管理。

人身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行業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鈎及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負債成本動態評估和監控,在制定保險產品分紅和萬能結算政策時,應當評估其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特別是成本收益匹配的影響。

第十九條【保險業務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評估產品結構、銷售渠道、費用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以及退保、賠付等與預期發生較大偏差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保險公司在確定再保險安排時,應當測算巨災等重大保險事件引發的集中賠付、再保交易對手違約、再保攤回不及時等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第二十條【資產配置政策】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負債特性,綜合考慮公司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資產負債匹配要求、長期預期收益和償付能力管理等目標,確定各類賬戶預期收益目標和風險指標,制定、實施和調整資產配置政策。

保險公司應當確定履行資產配置風險管理與合規職責的專業人員,使之獨立於資產配置政策的執行人員。

第二十一條【重大投資】 保險公司在進行重大投資決策前,應當綜合償付能力約束、風險偏好、市場環境、監管要求等因素,評估分析投資活動對公司以及相應賬戶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包括單一重大股權投資、單一重大股票投資或上市公司收購、以物權或項目公司股權形式持有的單一投資性不動產,或對單一標的資產累計投資金額高於公司上一季度末總資產3%或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投資,投資境內中央政府債券、省級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以及銀行存款、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除外。

第二十二條【委託投資】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的,應當加強與受託人之間的信息共享,向受託人提供可能影響其投資決策的負債信息,包括委託投資賬戶的負債成本、久期、現金流及其結構分佈和預期變化等,受託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資產配置政策執行情況等信息,並配合保險公司開展資產負債匹配指標測算與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條【壓力測試】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開展壓力測試,分析潛在風險因素對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成本收益以及流動性的影響,並採取相應預防措施。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壓力測試情景應當涵蓋資產端的風險因素、負債端的風險因素、宏觀經濟和環境因素等;

(二)合理審慎設定壓力情景及其測試期限,充分考慮影響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成本收益以及流動性的特定衝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衝擊和兩者相結合的情景,以及輕度、中度、嚴重等不同壓力程度;

(三)考慮各類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和市場波動性對保險公司風險的影響,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實施敏感性測試、情景測試和反向壓力測試;

(四)在確定公司風險偏好以及制定業務規劃和資產配置政策時,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回溯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回溯機制,每年開展回溯分析,並對重大偏差研究採取改進措施。回溯分析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大類賬戶的預期保費收入與實際保費收入的偏差;

(二)大類資產長期收益率假設與實際大類資產長期收益率的偏差,分大類賬戶的預期資產配置比例與實際資產配置比例的偏差,分大類賬戶的預期投資收益率與實際投資收益率的偏差;

(三)分大類賬戶的預期負債資金成本率及負債保證成本率與實際負債資金成本率及負債保證成本率的偏差。

(四)資產負債管理目標與達成情況的比較和歸因分析。

第二十五條【管理報告】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的資產負債管理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範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及其管理狀況。

第二十六條【評估調整】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市場情況變化等因素,結合自身償付能力狀況和風險變化情況,跟蹤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和主要影響因素變化趨勢,及時評估和調整資產負債管理方案,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三節 資產負債管理模型和系統

第二十七條【系統功能】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業務複雜度相適應的資產負債管理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信息系統應當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一)測算資產負債匹配指標;

(二)支持對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傳導機制與限額管理的監測和控制;

(三)測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退保風險等風險因素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四)測算業務規劃、保險產品分紅和萬能結算政策、資產配置政策等內部決策及其變化對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

(五)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資產負債管理壓力測試。

第二十八條【信息系統制度】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涵蓋資產負債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明確使用和維護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流程,加強各類業務授權和信息系統權限管理,相關功能文檔應當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九條【模型假設】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模型相關假設的內部控制流程,相關假設應當有明確的設置方法和數據來源,擬定或調整相關假設應經過適當的審批程序。

第三十條【外購模型管理】 保險公司使用外購資產負債管理模型,或由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市場數據、模型假設和參數等,應將其納入模型驗證,並完整記錄模型的選擇、使用、訂製性需求等情況,確保其與保險公司業務活動和風險特徵相符。

第三十一條【信息系統評估】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評估資產負債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及時更新模型假設和參數,確保模型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根據需要對信息系統及時改進和更新。

第三十二條【數據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負債管理數據管理機制,明確數據安全、識別、管控、應用等標準,覆蓋數據產生、存儲、使用、傳輸、交換、銷毀等環節,所使用的數據應當符合時效性、準確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第三章 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

第三十三條【計量基礎】 保險公司應當在法人層面計算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對於監管指標,設定最低監管標準,加強指標限額管理;監測指標用於資產負債錯配風險的識別與預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條【財險公司監管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包括沉澱資金覆蓋率、收入覆蓋率、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其中:

沉澱資金覆蓋率=沉澱資金÷中長期資產,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收入覆蓋率=(保險服務收入+綜合投資收益)÷綜合成本,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執行,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第三十五條【人身險公司監管指標】 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包括有效久期缺口,綜合投資收益覆蓋率、凈投資收益覆蓋率、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其中:

有效久期缺口=現金流流入有效久期-現金流流出有效久期,最低監管標準為不高於5年或低於-5年;對於缺口低於-5年的人身保險公司,現金流流入有效久期不低於5年。

綜合投資收益覆蓋率=綜合投資收益÷負債資金成本,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凈投資收益覆蓋率=凈投資收益÷負債保證成本,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壓力情景下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執行,最低監管標準為不低於100%。

第三十六條【財險公司監測指標】 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測指標包括利差一(綜合投資收益率與負債資金成本率差額)、利差二(凈投資收益率與負債資金成本率差額),以及壓力情景下的利差。

第三十七條【人身險公司監測指標】 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監測指標包括修正久期缺口、基點價值變動率、利差三(新增固定收益類資產到期收益率與新業務負債最低要求回報率差額)、利差四(會計投資收益率與負債保證成本率差額)、壓力情景下的利差、流動性匹配率,以及分大類賬戶的成本收益匹配指標和流動性匹配指標。

第三十八條【動態調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需要,調整行業或特定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的內容、計算口徑、計算頻率和監管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監管機制】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定期分析機制,加強監管協同,依法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信息報告】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機制,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定信息平台報送資產負債管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確保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報告內容包括:

(一)資產負債基本情況,包括資產配置狀況、資產信用狀況、負債產品信息等;

(二)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包括期限結構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動性匹配等。

第四十一條【第三方審核】 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年度報告中,資產負債基本情況和匹配情況應當經獨立三方審核機構核驗。除上述報告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目標、組織架構圖、人員及職責安排、回溯分析,以及業務規劃、資產配置政策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能力評估】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評估一次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建設情況,包括治理結構、政策和程序、模型工具等內容,並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定信息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建設情況,並將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執行情況和能力建設評估結果納入保險公司監管評級。

第四十三條【風險預警】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結合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設置差異化的預警值或預警區間,適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惡化的管理計劃。

第四十四條【監管措施】 對於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指標不達標或資產負債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險公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與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和限期達標計劃;

(二)下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存在的問題、擬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三)要求保險公司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改善計劃;

(四)要求保險公司增加資產負債管理報告的內容,提高報告頻率;

(五)增加對保險公司現場檢查的內容,擴大檢查範圍,並提高檢查頻率。

第四十五條【監管措施】 對於到期整改不到位的保險公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要求保險公司調整保險業務結構或資產配置結構,改善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以及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但違反本辦法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區分不同情形,對保險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十萬元以下罰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處以警告、通報批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適用主體】 政策性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未設置董事會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由高級管理層履行董事會相應職責並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壓力測試情景】 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壓力情景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補充解釋】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均含本數。

第五十條【解釋主體】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2號)、《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 (1-5 號)>;及開展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8〕27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馮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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