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遊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無需消防部門審批(備案),無需向消防部門提交證明材料;需要通過外擺攤位開展臨時性促銷售賣、展覽展示、餐飲服務、產品發佈等商業經營活動,由商圈(商場)管理運營單位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無需消防部門審批(備案)。」近日,北京市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新聞發佈會公布了上述政策變化。
此前,消防審批制度給部分活動承辦方帶來一定的負擔。一位活動主理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以前舉辦活動,得提前去消防報批,流程複雜、周期長不說,還經常因為標準模糊、口徑不一卡殼。
一位業內人士感慨,北京此舉「這可不是流程簡化那麼簡單」。因為,一個中型以上活動,前期花在審批上的時間非常長,需要找第三方機構出評審報告、報圖紙、跑流程、做備案材料、配合檢查,出了問題就來回改。更關鍵的是,不同城市、不同片區甚至不同部門負責人的口徑都可能不一樣。因此,該變化被活動策划行業人士稱為「真正的減負」「最大的鬆綁信號」。
北京此次明確取消大型活動消防備案有何深層現實和法律背景,取消消防審批是否意味着取消消防安全監管?對此,《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
圖/視覺中國
在安全和經營之間求取平衡
《中國新聞周刊》:為什麼該變化被活動策划行業人士稱為「真正的減負」?
趙宏:消防審批目的是在安全和經營之間求取平衡,但可能會導致由於過於注重安全和秩序,部分地方設置了很多門檻和障礙,申請過程中不斷進行審查,導致申請時間冗長、程序複雜,給活動承辦方帶來一定的負擔。
如果是一個時效性很強的活動,承辦方忌憚於複雜的程序,可能會放棄繼續舉行,經營者的動力也會越來越低。這種強監管強幹預和經濟的可持續性增長之間,會形成負關係。
同時,如果凡事都要審批的話,消防部門的壓力和負擔也很重,在這種情況下,消防部門可能只能進行選擇性執法。另外,消防審批事項範圍如此之廣,消防部分也會存在風險判斷難的困境,導致標準的模糊不定。而且囿於審批責任,為了避免風險,相關部門可能採取「能不批就不批」的方式。此外,這種強監管可能還會帶來權力尋租等腐敗問題。
《中國新聞周刊》:大型群眾活動、外擺攤的消防審批制度是如何建立起來的?法律依據包括哪些?
趙宏: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此外《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有涉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不意味着喪失監管
《中國新聞周刊》:北京消防回應,取消大型群眾活動和外擺攤的消防審批後,消防部門會按照「一事一策」原則,做好日常監管工作。這種監管方式是否足以控制安全隱患?
趙宏:取消消防審批並沒有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只是從之前的從嚴解釋轉變為了相對寬鬆的解釋。消防安全監管是循環監管,除了事前審批的監管方式,還有事中監管、事後監管。比如指導場館完善不同類型活動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現場安全檢查和消防技術服務指導,在舉行大型活動時消防部門能夠知悉並隨時出現,這都屬於事中監管。一旦出現事故,活動承辦方需面臨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則屬於事後監管。它們都是控制安全隱患的有效方式。
其實很多活動,比如戶外啤酒節、音樂節等,並沒有那麼大的安全風險。放鬆事前審批,可以讓消防部門把更多精力放到一些真正存在隱患的活動中去。
而這些活動並非消防部門在事前審批時直接禁止舉行就能萬事大吉,應預計人群聚集數量、可能引發的事故,做好一系列配套服務保障,比如怎樣加快人員的疏導、怎樣在活動中進行其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所以我覺得控制風險不能只在事前監管中提高門檻,而是應在事中加強服務和檢查以及對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對意見的反饋等。現在取消事前消防審批,其實是在扭轉管理思路。
此次北京明確取消大型活動和外擺攤的消防審批,釋放了積極的信號,做出了很好的示範,即不要通過審批來抑制市場,轉變傳統的治理模式,給市場理性判斷和自由的空間,真正實現市場繁榮。
記者:邱啟媛
編輯: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