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聞訊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近日公開了一份一審行政判決書,交警查酒駕,卻發現駕駛室無人,副駕祝某和後排人員曾某亮均不承認自己有開車行為,但經過檢測,二人都喝了酒。在交警調取監控後,確認二人當晚均有酒後駕駛行為,遂對二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祝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一審被法院駁回。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4年7月27日23時許,西塞山交警大隊在湖濱大道湖濱二巷路段執勤檢查時,攔停一輛號牌為鄂B1****的小型普通客車。
民警上前查看時,發現車內駕駛位無人,原告祝某坐在副駕駛位,另有一名男子曾某亮坐在車輛後排。
因二人均不承認自己是該車駕駛員,故民警對二人均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
祝某與曾某亮的檢測結果分別為29mg/100ml、93mg/100ml。祝某在《呼氣式酒精檢測記錄》中籤名,確認其對檢測結果29mg/100ml無異議。
當日,西塞山交警大隊對曾某亮採取強制檢驗血液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祝某酒駕違法行為採取拖移機動車的行政強制措施。原告當日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籤字確認。
判決書
此後,西塞山交警大隊調取相關路段監控視頻,視頻顯示:2024年7月27日晚上10:30分左右,祝某與曾某亮在某餐館喝酒。
結束後,祝某開車帶着曾某亮離開,駕駛3分鐘後,祝某與副駕的曾某亮互換座位,二人繼續沿湖濱大道向北行駛,被查酒駕交警攔停,祝某從副駕駛位下車,曾某亮從車輛後排下車。
民警問:「是誰開的車?自己說清楚。」曾某亮說:「你們可以查探頭。我們兩個都沒開車。」交警查了沿途監控,後於2024年9月23日,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次日送達給原告。原告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由此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關於是否存在重複處罰問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其中載明違法行為人為曾某亮的行政處罰記錄與原告無關。根據車牌查詢,該車在2024年7月27日晚上有兩處違法記錄。
判決書
綜上,案涉公安機關調取的原告與曾某亮就餐時的監控視頻、案涉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及案涉車輛行經路段的監控視頻,以及兩次詢問筆錄內容,足以證明祝某於2024年7月27日晚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且祝某存在曾因醉酒駕駛被處罰的情形。因此,交警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維持。
遂駁回原告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何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