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遺腹子?《現代漢語大詞典》中的解釋為:懷孕婦人於丈夫死後所生的孩子。在自然受孕情況下,遺腹子是先懷孕、丈夫死亡之後出生的孩子。那麼,一對不孕不育的夫妻進行胚胎體外培育,在丈夫工傷死亡後,胚胎再植入妻子體內之後出生的兒子小強(化名)是遺腹子嗎?小強能申領其父工亡後供養親屬撫恤金嗎?近日,在江蘇某法院,這起特殊的給付撫恤金案塵埃落定:法院確認小強遺腹子的身份,同時判決江蘇某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他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 18 周歲時止。
冷凍胚胎植入母體前,父親工亡,他是遺腹子嗎?
今年不滿5周歲的男子小強有點「特殊」:父母婚後因不孕不育在某醫院接受囊胚培養術,胚胎培育成功,但因醫學上評估其母親身體狀況尚不宜植入,父母選擇冷凍胚胎。就在胚胎冷凍期間,2019年12月12日,父親工傷死亡,此時的小強處於體外受精胚胎形態。其父工亡後,母親將冷凍胚胎繼續移植體內,並於2021年1月17產下小強,出生孕周為39 周+1天。
小強出生後,母親代他向某社保中心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是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父親在工亡時,「小強」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不屬於遺腹子,況且目前尚無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職工工亡後,其遺孀通過解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懷孕產子能夠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某社保中心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小強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申請不予受理。
對於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不是遺腹子身份這一說法,小強母親並不贊同。她認為小強與其工亡的父親具有血緣上、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受精胚胎移植是夫妻雙方商定事項,具有確定性,基於雙方共同意願生育的子女權益應給予救濟。於是將某社保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社保中心支付 2021 年 1 月 17 日起至小強年滿18 周歲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並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被訴至法院的某社保中心認為,小強母親在丈夫工亡後,自願選擇通過解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方式懷孕產子,其在作出該選擇時應已充分考量自身經濟狀況和個人能力能為小強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而非依賴國家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物質幫助,所以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小強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是遺腹子,屬於供養親屬
那麼,在父親工亡後,還處於體外受精胚胎形態的「小強」植入母體出生後「他」是遺腹子嗎?屬於我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的供養親屬嗎?法院會怎麼判?
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釋,我國《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將職工生前並未實際供養的「遺腹子女」也納入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範圍,其目的是保護職工工亡時尚未出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該起糾紛案是因職工在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期間因工死亡後,其遺孀接受胚胎移植,並生育子女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被拒所引發,所以該案最大的焦點就是小強到底屬不屬於遺腹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主要包括:控制性促排卵、取卵、體外受精、胚胎培養、胚胎移植等步驟。胚胎的體外培養最多不超過七天,未在第三至五天移植入婦女宮腔的,則選擇凍融周期復蘇移植。小強在其父工亡時處於體外胚胎狀態,但這一狀態是其父生前與其母親通過合法醫療行為共同選擇的生育方式所決定,其受精、胚胎髮育等階段也已在其父生前完成,只是尚未實施移植手術,在空間上尚未處於其母親體內,但小強與自然受孕情況下的「遺腹子女」並無本質區別。
法院同時認為,「小強」在處於體外胚胎形態時雖不具備法律人格,也還不是胎兒,但其經胚胎移植後成功孕育並出生,已成為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不應以醫學技術介入所導致的受孕時間差,而否定小強與其父之間在「即將供養」和「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上的法律關聯,否則會使合法通過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子女,因父母對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而遭受差別性對待,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某社保中心不能以小強父親工亡時,「小強」尚為體外受精卵形態,就否定其屬於供養親屬範圍。
法院最終認定小強屬於其父工亡後其母所生遺腹子,屬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法院依法判決某社保中心支付小強 2021 年 1 月至 2025 年12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幣 60152.76 元,並自 2025 年 4 月起根據江蘇省人社部門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規定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至其 18 周歲時止。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截止發稿時,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該案判決合法合情
法具有滯後性,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新的社會關係、經濟模式、技術應用不斷湧現,相關法律制度難免存在時間差和空白區。案件生效後,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該案是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所帶來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通過胚胎移植技術於職工工亡後出生的子女是否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應回歸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
據其介紹,我國《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發佈於 2003 年 9 月 23 日,實施於 2004 年 1 月 1 日。在《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實施時,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尚處於發展階段。基於當時的技術條件及應用情況,《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在制定時,無法完全預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可能帶來的所有情況。
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得到特殊、優先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選擇來差別對待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小強出生後,已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作為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其要求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請求關乎其生存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屬於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核心內容,應當優先予以保護。
2024 年 10 月 19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明確要求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營造全社會尊重生育的良好氛圍。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需突破階段性政策的局限。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發佈的信息,全國已普遍將合法輔助生殖納入醫保範圍,即是在政策上鼓勵生育。所以人類輔助生殖治療出生的子女的權益也應予以保障,本案中,將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納入「供養親屬」範圍,也符合上述文件中所提出的給予全生命周期政策支持的基本要求。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小強母親在丈夫工亡後,在面對這種重大家庭變故,也可能面臨社會、倫理、經濟等各方面巨大壓力的情況下,沒有選擇舍家棄「子」,而是基於其與丈夫的共同意願,選擇了繼續接受胚胎移植,以此來延續夫妻情感,維護家庭穩定,這既是對亡夫生前意願的尊重,亦是對養老育幼家庭倫理的堅守,更體現了其對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值得肯定。如果因小強母親充滿人性、溫度、備具勇氣的選擇而讓其「自擔風險」,有悖於法理和情理。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朱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