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數字藝術家Beeple的作品(圖片來源:網絡圖片)
8月16日,騰訊旗下數字藏品平台幻核發布公告,幻核將停止數字藏品發行,同時所有通過其平台購買過數字藏品的用戶可自行選擇繼續持有或發起退款申請。
幻核的退場早有風聲傳出,今年6月,幻核的多個數字藏品滯銷,公眾號“騰訊幻核”的更新也停在6月27日。
曾經發布幾秒鐘就售罄的數字藏品,似乎不再那麼搶手了。在不同統計口徑下,我國數字藏品發行平台的數量從500多家到1000家以上不等,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多,但從今年6月底開始,陸陸續續傳來發行平台關停或跑路的消息。
在部分數字藏品應用的下載界面,有用戶留下“新人別來,被套死”“願賭服輸,沒啥好說的”等評論,社交媒體上,也有老手奉勸新手,“免費的可以去領一領,花錢的千萬別入局”。
當熱度大幅退去,曾經的買家吃虧了嗎?數字藏品難道僅僅是曇花一現嗎?
購買數字藏品,買的是什麼
2021年初,美國數字藝術家Beeple將自己之前創作的數千幅畫作組成了一幅數字藝術作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這幅作品以6934萬美元的價格拍出,這是拍賣機構佳士得首件以NFT形式拍賣的藝術品。
同年8月,美國NBA球星史蒂芬·庫里用約18萬美元買下某NFT作品並將其一社交平台頭像更換為該作品後,帶來一場NFT數字藏品的“交易熱”。
數字藏品是什麼?NFT又是什麼?NFT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可以看作一種運用了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資產所有權證明。NFT就像數字資產的身份證,可以標識遊戲、藝術品、獎盃、票證等任何內容,使其成為具有物權屬性且能夠溯源和保存的數字資產。
而國內所說的“數字藏品”,可以理解為本土化的NFT,與NFT有關聯,但有本質區別。首先,它同樣是數字憑證,對應着特定的作品、藝術品。
作為數字憑證,它是如何對應作品、藝術品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團隊”負責人、律師劉磊形容數字藏品就像是一幅拼圖。
“可以假設,一位畫家將自己的一幅畫交給某平台鑄造成一個數字藏品,發行1萬份,那麼消費者購買一份數字藏品相當於買了被拆成1萬份的畫作拼圖中的一塊拼圖,持有這塊拼圖意味着擁有這幅畫作萬分之一的知識產權。拼圖外觀各不相同,類比數字藏品,區塊鏈技術能確保每份數字藏品像每塊拼圖一樣具有唯一性。但是,儘管數字藏品具有唯一性,其作為權益憑證被賦予的權益都是相同的。”
國內數字藏品與國外NFT不同的是,國外的NFT基於公鏈,公鏈對所有人開放,不受監管,可以自由買賣,而國內的數字藏品基於聯盟鏈,很多聯盟鏈是由政府搭建的基礎設施,便於監管。國內規範的數字藏品還必須經過內容審核才能上鏈發布,大部分平台也不開放二級市場交易。
實際上,直到2021年10月,國內多家與NFT相關聯的平台才取消使用“NFT”的說法,更改為“數字藏品”。此次更名,弱化了數字藏品的金融屬性,突出其文創價值,這與國外NFT突出商業價值的本質已經完全不同。
今年,國內數字藏品平台快速增長,發行的數字藏品涉及非遺文化、體育、影視、航天航空、知名藝術家等多個行業和領域。目前,數字藏品有數字圖片、音樂、視頻、數字紀念品等形式,在“90後”“00後”群體中頗為流行。
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國內與數字藏品相關的企業約有90家,其中,近50家為2022年新成立。
在數字藏品領域快速增長時,一些“神話”頻頻破圈。2021年6月,阿里巴巴與敦煌美術研究所合作發布的敦煌飛天與九色鹿兩款數字皮膚上市後就被秒空,初始發行價是 9.9 元加10個平台的積分,但一度被炒到了 100 多萬元。
同年9月,原價39元的2022年杭州亞運會數字火炬,在拍賣平台上的標價高達314.9萬元。今年2月,國際奧委會發行的冰墩墩數字藏品在發售後立即引發搶購,二次交易價格在短時間內達到售價的約1000倍。
在數字藏品極具熱度時,社交平台里,不少年輕人抱怨,定鬧鐘卡點進平台還是搶不到,抽籤購買也抽不中,還有更多的搶購經驗秘籍只在同好群里小範圍傳播,甚至需要付費購買。
年輕人熱捧數字藏品,大家花錢只是買了一張手機里可以隨時點開的圖片嗎?
“消費者買數字藏品,其實買到的是‘數字憑證’,其核心價值便在於獨一無二、不可替代和不可分割。每件藏品均通過一個獨特的256位ID進行標識,這種人為製造的稀缺性和唯一性使得數字藏品所指向的作品具有發行、收藏、使用和流轉的經濟價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趙精武稱,“數字藏品的權利歸屬相當明確,可能成為未來數字經濟市場的重要商品形式。”
侵權糾紛,並不少見
但是,假如從源頭上“畫家”並未授權平台,或是有用戶自行發布了基於他人作品鑄造的數字藏品,那便可能存在知識產權法律糾紛。
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併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台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這是我國首例關於數字藏品的訴訟案件。
此案中,漫畫家馬千里創造的“我不是胖虎”動漫形象是近年來廣受用戶歡迎的爆款IP,但被告經營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戶鑄造並發布“胖虎打疫苗”數字作品,售價899元。該數字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甚至在右下角依然帶有作者微博水印。
類似侵權的事情並不少見。今年5月28日,徐悲鴻美術館就騰訊幻核平台未經合法授權許可發售徐悲鴻作品相關數字藏品,且相關數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或為假冒作品或無法提供完整溯源的侵權行為發布過聲明。
7月12日,著名國畫大師張大千的後人張敬爰稱杭州某數字交易有限公司運營的“虛獼”數字藏品交易平台在未經相關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形下,擅自發售張大千作品的數字藏品,總計發售金額130萬餘元,且其中有一款藏品無對應原作,系贗品。
用戶上傳了侵權作品,平台方有沒有審核義務,用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劉磊律師認為,“不同於搜索引擎公司一般的‘通知刪除義務’,數字藏品平台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鑒於有的平台會收管理費,有的在交易時還會抽成,這說明它們更應當注重知識產權的合規保護工作”。
相關數據顯示,國內目前較為成熟的數藏平台iBOX,其註冊用戶按10元/身份證/30天收取管理費用,合作支付機構易寶支付,僅憑藉該項目每月預計收入已經超過千萬元。
“胖虎打疫苗”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台,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也明確指出:數字作品交易平台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對平台上交易的數字作品的著作權方面做初步審查。
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李濤認為,數字藏品是底層商品與技術的結合,發行方、購買方應當保護數字藏品中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避免侵犯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
6月30日,在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牽頭下,近30家機構聯合在京發起《數字藏品行業自律發展倡議》,參與各方涵蓋文旅產業專業機構和協會、文化央企、IP機構以及螞蟻、騰訊、百度、京東等互聯網科技公司,是目前行業覆蓋方最廣的自律公約。
該自律公約提出,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設,“數字藏品平台和產業鏈各環節主體應嚴格遵守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尊重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反對鑄造、發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數字藏品,並加強對知識產權授權合法合規性的審核力度,依法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
除了知識產權糾紛,數字藏品還可能涉及多種法律糾紛。
今年4月,歌手周杰倫在社交媒體發文稱,自己的數字藏品“無聊猿”被盜,按當時價格計算,該數字藏品價值超320萬元人民幣。
李濤稱:“數字藏品面臨的法律風險可以概括為兩種,第一種是技術自身的風險,它作為一種數據,天然面臨黑客竊取的風險;第二種是應用場景帶來的風險,如知識產權類的糾紛,部分數字藏品發行活動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集資詐騙、傳銷等類型的刑事風險。”
今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虛擬幣交易這種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為依法懲治該領域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依據。
藏品變“空氣”,能告嗎
今年4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三協會發布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倡議堅守行為底線,防範金融風險,不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或開展代幣發行融資,不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按照監管要求,我國主要互聯網平台沒有開放數字藏品二級市場交易,部分平台開設了轉贈功能,有的平台要求持有180天後方可轉贈。儘管強調轉增功能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變相炒作,但相關交流群里,有買賣方以線下籤署轉贈協議的方式繼續交易。
新浪旗下消費者服務平台黑貓投訴上,使用關鍵詞檢索,涉及“數字藏品”的投訴超1500條,涉及“數藏”的投訴近1000條,投訴內容包括虛假營銷、無法退款、提現不到賬等問題。
不少投訴稱,平台客服無回應,網頁打不開,相關群組解散,疑似圈錢跑路了。還有消費者發現,平台方修改了社交媒體的頭像及昵稱,準備繼續騙其他人,希望平台能審查。
6月20日,微信更新了《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範》,新增“虛擬貨幣及數字藏品交易行為”條目,稱賬號若涉及虛擬貨幣相關的發行、交易與融資等內容,例如提供交易入口、指引、發行渠道引導等,“一經發現此類違規行為,微信公眾平台將根據違規嚴重程度,對違規公眾賬號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賬號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
“客觀來說,我國國內的數字藏品市場發展並不充分,交易模式、安全保障措施等具體內容並沒有形成全行業推行的典型商業模式。”趙精武認為,現階段真正需要明確的議題是數字藏品的法律性質、數字藏品交易活動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監管機構在何種情況下介入數字藏品炒作的經營行為。
趙精武稱,不少平台宣布關停的客觀原因也在於技術本身仍然不夠成熟,不同於國外公有鏈模式,國內平台所採用的聯盟鏈具有較高的安全風險,一旦技術出現安全漏洞,平台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估量。
“大部分消費者是以買藝術藏品這樣一個形式,實際上是希望投機炒作獲利,期待短時間內有買家以更高的價格購買自己手中的藏品。”劉磊律師稱,在工作中他也接過不少投資數字藏品虧損希望通過法律維權的法律諮詢,但最終進入司法流程的很少。
“想維權的大部分買家,是高價購買了某些數字藏品但發現賣不出去了,擊鼓傳花的模式下,有些買家成為最終的接盤俠,手裡的藏品最終變‘空氣’。這些買家寄希望於以‘違背公序良俗’主張合同無效,但目前投資數字藏品的合同效力很難適用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條款進行解讀。”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劉磊律師稱,如果買家堅持訴上法庭,可能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同時還要面臨高昂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所以建議“消費者還是應當擯棄投機心理,回歸數字藏品的藝術屬性”。
李濤認為,數字藏品是一個新型產業領域,其不僅是數字文創的一種嶄新形式,也是科技向善理念的具體體現,也證明了NFT技術可以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發揮正向的作用,“但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監管,任何脫離監管的產業必將演化為無序、混亂的狀態,不僅不能達到科技向善的目的,而且可能會演化為違法犯罪的工具”。
李濤也建議,用戶在購買數字藏品時,要選擇合法交易平台購買,避免通過虛擬貨幣支付,留存資金支付、購買記錄等相關證據,如遇到詐騙等犯罪行為,應及時報警。
目前尚無國家層面的立法
當下,數字藏品領域尚沒有國家層面的監管和立法,行業內出台的各類自律公約尚無法律效力。但趙精武認為,數字藏品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其未來發展方向仍然需要由市場自行探索,監管者、立法者不可能代替市場主體去預設數字藏品的交易模式或發展道路。
“不過,有一點可以確認的是,數字藏品的技術原理可以沿用至所有權、著作權等傳統民事權利的確認,利用智能合約技術方案,保障所有權轉移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強制性要求”。
國內的數字藏品市場也正在經歷從混亂走向有序的探索。7月12日,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其中提到“支持龍頭企業探索NFT交易平台建設,研究推動NFT等資產數字化、數字IP全球化流通、數字確權保護等相關業態在上海先行先試”。
李濤期待未來能有完善的相關技術標準。他認為,監管機構及立法機關在將來應充分考慮NFT技術的應用前景與風險,通過動態、階段性的政策調整給以數字藏品領域發展空間,防止“一刀切”式命令給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在趙精武看來,數字藏品並非曇花一現,“它的繁榮確實是技術方案與人為引導共同結合的結果,但數字藏品作為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典型方式之一,反映了區塊鏈在權利歸屬認證、著作權登記保護等領域的強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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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雜誌原標題:《數字藏品,藏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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