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通知,禁止將“頸深淋巴管/結—靜脈吻合術(lva)”應用於阿爾茨海默病(ad)治療。圖/ic photo
“阿爾茨海默病老人術後變計算小能手”“阿爾茨海默病可以手術治療了”……去年以來,關於阿爾茨海默病可用“頸深淋巴管/結—靜脈吻合術”治療的新聞屢屢在社交媒體引發關注。7月8日,國家衛健委網站發布兩份通知,禁止將“頸深淋巴管/結—靜脈吻合術”(lva)應用於阿爾茨海默病(ad)治療,禁止將“空腸迴腸吻合術”應用於2型糖尿病治療。
lva這項原本用於治療淋巴水腫的手術,曾被國內超百家醫院“跨界”應用於阿爾茨海默病治療,收費從一兩萬到二十萬不等,費用跨度很大。部分機構將其包裝成“100%有效”的神奇手術。
有人或許會問,既然醫院願意嘗試新療法,患者也有治療需求,而且,部分醫生、患者及家屬也對其療效給予了肯定,為何還要禁止這項技術?但公眾對醫療創新的期待與現實規範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公眾所期待的,未必能被允許。
國家衛生健康委堅持審慎、科學、嚴謹的原則,依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了“頸深淋巴管/結—靜脈吻合術”治療阿爾茨海默病的評估論證工作,圍繞該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等進行評估。
綜合評估認為:該技術應用於阿爾茨海默病治療尚缺乏相關臨床前研究的直接證據,該技術處於臨床研究早期探索階段,適應證及禁忌證尚不明確,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缺乏高質量循證醫學證據和衛生經濟學證據。
這意味着,醫學創新從來都不應該只是“試錯遊戲”,尤其當涉及腦部手術時,醫學的每一步不確定的進展與創新都需慎之又慎。如果將未成熟技術當作創新成果推廣,就會置患者於十分危險的境地。
將未獲驗證的技術運用於臨床屬於臨床試驗,“試驗性治療”也是一種特殊的治療方式。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應當依法通過倫理審查,取得書面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條規定,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目前多家醫院爭相開設lva項目並收取高額費用,其實是將這種技術當作前沿科技成果來推廣,顯然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臨床試驗或“試驗性治療”,而是希望借項目來搶佔市場、謀求利益。
此事的關鍵盲點在於,部分醫療機構混淆了“臨床研究”與“臨床應用”的界限。相關醫療機構以“新技術應用”的名義開展手術,既未嚴格設計試驗方案,也未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這樣做無異於將患者當作試驗品,雖然試驗有可能成功,但失敗的可能同樣不能排除。
為了避免因失敗導致的嚴重後果,再合理的猜測與想象,也必須經過基礎研究、動物實驗、分階段臨床試驗等科學驗證流程。
此外,叫停這項技術運用,更是出於對醫療領域“炒概念”亂象的擔心。將未經驗證的技術包裝成“醫療創新”,與無中生有地誇大療效並無區別,本質上是借未經驗證的技術進行“早期收割”。
近年來,將不成熟的醫學科研成果運用於臨床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未經充分驗證的幹細胞治療技術、脈衝電場消融技術等被運用於臨床,以及納米技術被誇大宣傳用於晚期癌症患者等。尤其是利用患者恐癌心理,根據爭議性很強的醫學論文,就開發出“曬死”或“餓死”癌細胞等奇葩療法,也呈現多發趨勢。
lva應用於阿爾茨海默病屬於超適應症運用,既缺乏理論基礎,更缺乏臨床試驗數據,可以看作是隨意利用不成熟技術的一種新表現。治療阿爾茨海默病作為世界性醫學難題,患者和家屬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但醫學科研沒有捷徑可走,只能腳踏實地,穩紮穩打。
國家衛健委這次果斷叫停lva,不僅是出於規範具體診療項目的需要,而且是對醫學科研浮躁風氣的糾偏。醫學容不得“拔苗助長”,科研來不得半點虛假,只有端正科研態度,謹慎驗證技術,方能避免科研冒進和技術濫用損害患者健康、威脅醫療安全。
撰稿 / 羅志華(醫務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