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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仍是一項重大的全球衛生挑戰,影響着全世界數百萬人。慢性 HBV 感染可導致嚴重的肝臟疾病,包括肝硬化和肝細胞癌(HCC)。近期,歐洲肝臟研究學會(EASL)發布了最新 HBV 感染管理臨床實踐指南,為HBV 感染的管理提供了全面的循證建議,關於HBV感染的核苷(酸) 類似物(NAs)和聚乙二醇干擾素α(PEG-IFNα)治療,指南主要提出以下推薦意見。
慢性 HBV 感染的治療方案
在選擇 NAs 和 PEG-IFNa 作為一線治療方案時,應綜合考慮每種治療方案的不同特點和患者的個人偏好(LoE 1,強推薦)。
NA 治療及長期治療的注意事項
恩替卡韋(ETV)、富馬酸替諾福韋酯(TDF)或替諾福韋艾拉酚胺(TAF)應作為一線 NA 治療。當在 ETV, TDF 和 TAF 之間進行選擇時,合併症(特別是腎功能不全和骨密度降低)和伴隨的情況(如育齡女性、妊娠期女性、老年女性)以及既往治療情況應考慮在內(LoE 1,強推薦)。
每3-6個月檢測一次 HBV DNA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水平,直至出現病毒學應答。此後,使用 ETV 或替諾福韋(TDF 或 TAF)治療的患者監測間隔可延長至 6-12 個月(LoE 2,強推薦)。
每12個月應檢測一次 HBsAg 狀態,理想情況下,應該進行 HBsAg 的定量測定(LoE 3,強推薦)。
建議 HBeAg 陽性患者每12個月檢測一次 HBeAg 和 抗-HBe(LoE 1,強推薦)。
在治療開始前應評估腎功能且在治療過程中應定期監測,以調整 NA 劑量(LoE 1,強推薦)。
如腎小球濾過率下降,如發生腎小管病變,在低磷血症或骨質疏鬆症的情況下,使用 TDF 治療的患者應改用另一種 NA(ETV 或 TAF)。選擇 NA 時應考慮既往治療和耐葯情況(LoE 1,強推薦)。
每 12-24 個月進行一次非侵入性纖維化評估(LoE 3,強推薦)。
如果對 NA 治療有部分病毒學反應或病毒學無反應或產生耐藥性,應採取什麼措施?
如果出現部分病毒學應答或病毒學無應答,應在第一時間評估患者對治療的依從性(LoE 1,強推薦)。
如果治療依從性得到確認,可以進行與 NA 耐葯相關的 HBV 變異檢測(LoE 2,強推薦)。
如果出現部分病毒學應答、病毒學無應答或病毒學耐葯,建議進行以下治療調整:
如既往使用過核苷類似物,則改用替諾福韋(TDF或 TAF)(LoE 1)。
如既往使用過阿德福韋,則改用 ETV 或替諾福韋(TDF 或 TAF)(LoE 1)。
如既往使用過替諾福韋(TDF或TAF),則改為或添加 ETV(LoE 2)。
如果在替諾福韋(TDF 或 TAF)或 ETV 治療期間出現持續的低水平 HBV DNA (< 2000 IU/ml)或病毒反跳,在沒有晚期肝纖維化且已排除耐葯的情況下,不需要立即調整治療(LoE 4,弱推薦)。應考慮可能的原因,如治療依從性差或腸道吸收減少。
對於肝硬化患者,目標是達到 HBV DNA檢測不到,最好是在治療12個月後檢測不到。如果達不到這一點,則應考慮調整治療(LoE 3,強推薦)。
乙型肝炎 NAs 抗病毒治療何時可以停止?
只有在諮詢具有治療乙型肝炎經驗的醫生並保證密切監測的情況下,才應停止使用 NAs 抗病毒治療。HBsAg 水平、HBeAg狀態、合併症、HBV DNA 抑制持續時間、肝纖維化分期以及患者的理解和偏好都應考慮在內(LoE 2,強推薦)。
在沒有共存危險因素的情況下,在確認 HBsAg 清除伴或不伴有抗-HBs血清轉化後,應停止NAs抗病毒治療(LoE 2,強推薦)。
當考慮在 HBsAg 陽性個體中停用 NA 時,應使用 HBsAg 水平來選擇患者(LoE 2,強推薦)。
在無晚期肝病的 HBeAg 陽性患者中,如果在治療結束後保證密切監測,在確認HBeAg/抗-HBe血清學轉化且檢測不到 HBV DNA 後12個月,可以停止 NA s抗病毒治療(LoE 2,弱推薦)。
在選定的無晚期肝病的 HBeAg 陰性患者中,如果HBV DNA至少3-4年未檢測到,HBsAg水平低,並保證治療結束後密切監測,在HBsAg 清除之前可以停止NA治療(LoE 1-2,弱推薦)。
除HBsAg水平外,HBcrAg 和 HBV RNA 水平可用於進一步改善患者停葯前的分層(LoE 3,弱推薦)。
慢性HBV感染患者如何使用 PEG-IFNa治療?
應使用預測因素來指導是否啟動 PEG-IFNα 治療。此外,應考慮 PEG-IFNα 相關的副作用以及患者的治療偏好,以支持決策過程(LoE 2,強推薦)。
PEG-IFNα 應每周給葯一次,通常持續 48 周。PEG-IFNα-2a 的劑量為180 μg /周(LoE 1,強推薦)。
應根據治療第 12 周和第 24 周的 HBV DNA 和 HBsAg 的定量測定來考慮停葯規則(LoE 2,弱推薦)。
一般不推薦使用 PEG-IFNα 和 NAs 重新聯合治療。PEG-IFNα 作為一種附加療法,可以考慮在接受 NA 治療的低 HBsAg水平的HBsAg 陰性患者中使用(LoE 2,弱推薦)。
在使用 PEG-IFNα 治療期間和之後,應定期進行與安全性相關的血液檢查,並監測不良反應(LoE 1,強推薦)。
參考來源: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the Liver. EASL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on the management of hepatitis B virus infection. J Hepatol. 2025 May 8:S0168-8278(25)00174-6. doi: 10.1016/j.jhep.2025.0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