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和平年代,還是戰爭期間,消防不可或缺;有人據此設問,“什麼是對消防員最好的致敬”。在作者看來,除了給犧牲的消防隊員依法評定為烈士外,解決消防員的編製問題是最好的致敬。
今日法律問答:向消防員致敬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的職責之一;由於“大公安”不符合特定群體的利益:
稅警的設立,多數人不能偷稅,且地方收稅人員不能評價為公務員編製;基於特定的原因,我國垂直的偵查系統不能得以設立但多數“大國”有垂直領導的偵查機構,如:美國、俄羅斯等國家。
受上述認識影響,在歷史上,“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主要由消防武警,或者部隊承擔,而“實行消防監督”主要是公安機關管轄;因消防部隊的編製屬於部隊,在滅火救災中,遇有消防員犧牲的情形,一般能認定為烈士。
有人或許要問,消防改製為何沒有將“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的消防員納入公安系統?在作者看來,除了上述原因外,主要還有以下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消防員有年輕化的要求,如:對體力有一定的要求;整體納入公安系統,年齡大的消防員無法安排。
二是,與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樣,地方公安機關的編製也是從設立時確定;在地方編製管理工作中,多數人沒有認識到前述規定,將合同編民警轉為正式公務員。
受編製的影響,改制時,消防員沒有納入公安系統;但邊防武警整體改製為公安,如何解決消防員編製似乎成為“難題”。
人民警察法中的消防部隊
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對上述難題已進行了“規劃”。例如,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特別法人包括兩類,分別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如:教育、醫療機構可以評價為特別機關法人。
但由於教育和醫療機構事實上營利化,多數學者沒有將前述機構解釋為特別機關法人;消防機構則不同,如:滅火不能營利,多數人據此可以得出結論,消防隊完全可以評價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
有特立經費機關並不一定是行政編製,如: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城鄉建設的行政機構為事業。
消防可以評價為城鄉建設的一部分,多數人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地方政府可以將消防納入事業編製;什麼是對消防員最大的致敬?
民法典中的消防員
在作者看來,解決他們的編製應當是最好的致敬!可以預見,隨着退休實行“單軌制”,消防員納入事業編製並不是非常“遙遠”;正常的社會,不能讓特定群體“既流血,又流淚”,社會應當向消防員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