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勇檢察長指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要長期堅持好貫徹好。”刑事政策的變動性與刑事法律的穩定性之間的互動性、互補性,為刑事政策提供了發揮作用的必要空間。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隨着時代的變遷、社會主要矛盾的調整、國際環境的變化、犯罪態勢的變動等,在具體運行中作出必要調整。
一、寬嚴審勢:堅持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國家安全是民族復興的根基,社會穩定是國家強盛的前提。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創造性地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提供了重要遵循。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牢牢把握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要義、理念內涵、原則方法、目標任務,努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
要牢牢把握黨中央對於國家安全的總體布局。安全與穩定是人民生存和國家發展的基石。黨的二十大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都將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置於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作了專門部署。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有系統思維、底線思維、極限思維,必須始終把依法辦理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的案件放在首要位置,善於在國家利益語境下衡量法律政策適用,善於在國際國內大勢中把握犯罪態勢,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營造最有利的安全環境。
要牢牢把握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國家安全工作歸根結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從最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的整體安全着眼,把個案處理放在社會治安大勢之中考量。
要牢牢把握以政治安全為根本的要求。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檢察機關要把捍衛國家政治安全擺在首位,面對涉及政治安全的案件,必須毫不手軟,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把握刑事政策,嚴密防範抵禦“顏色革命”,堅決防範打擊各種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暴恐等活動,堅定維護國家政權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
要牢牢把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要求。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顛覆性風險的底線,融合底線思維、風險意識來準確適用法律,善於識別辦案中容易誘發重大矛盾風險的敏感因素和苗頭性問題,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嚴防風險傳導升級,堅決避免一般刑事案件引發的非政治性風險演變為政治性風險。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之下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面對國家安全的複雜背景,有必要在一定時期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度收緊,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的安全保障。其次,我國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西方國家“兩極化”或“重刑主義”刑事政策有着本質區別,強調刑事政策既可能犯罪化也可能非犯罪化,既對嚴重犯罪做到重中有輕、嚴中有寬,也對輕微犯罪做到輕中有重、寬中有嚴。最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精髓在於“寬嚴審時、區別對待”。就是要將刑事政策放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綜合考量,根據不同的社會情況和犯罪態勢決定嚴和寬的適用,對於不同的犯罪區分情況、差別對待,從而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並舉、寬嚴協同、寬嚴互補、寬嚴有度。
二、寬嚴有據: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應勇檢察長深刻指出,“寬不是法外開恩,嚴不是法外加重。寬嚴相濟的首要前提是嚴格依法”,這對檢察機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堅守罪刑法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靈活機製為特點,罪刑法定原則以安全機製為特點,二者產生緊張關係是必然現象,關鍵在於合理調控,實現“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法治化”的雙向貫通。檢察人員不能直接法外定罪量刑,亦不能擅自以刑法解釋的名義進行司法造法。應當將刑事政策融入刑法教義學體系,實現刑法規範和刑事政策的貫通銜接、一體運用,確保寬與嚴的標準都符合構成要件、貫徹罪刑法定。
堅守罪責刑相適應。樹立正確的犯罪控制觀、刑罰功能觀和人權保障觀,把定性準確和量刑適當作為衡量刑事檢察辦案質量不可分割的統一標準,重視罪—責—刑的對應關係,確保個案寬嚴適當。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要讓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追訴,也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還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強調的“區別對待”,不得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檢察機關應當著力消除法律歧視,破除法律特權,堅持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還要堅持改革於法有據,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名,隨意進行突破法律規定的司法創新。
堅守客觀公正立場。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不僅是犯罪追訴人,也是無辜保護者、人權捍衛者。檢察履職辦案必須堅持實質化審查、全面性審查、穿透式審查、親歷性審查,同等重視有罪與無罪、罪重與罪輕的證據。要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不僅要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刑罰懲罰,也要注意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依法監督糾正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採取人身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
三、寬嚴有循:堅持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檢察機關必須深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性認識,堅持系統思維、整體觀念,促進刑事政策與宏觀政策協同發力,既有力懲治犯罪又積極推動高質量發展。
正確認識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的基本要求。刑事政策與其他宏觀政策需要在政策目標、政策功能、政策價值、政策執行等方面同向發力、形成合力。二者均為“規則之治”,都具有規範指引、維護秩序、調整利益、穩定預期的功能。二者均以“公平”為價值追求,刑事政策的寬嚴尺度需要與經濟政策的市場公平、外交政策的國家利益平衡、民生政策的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等形成價值共振。二者必須增強耦合性,只有形成執行合力,才能顯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宏觀政策目標的實現。
正確把握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的主要內容。檢察機關在履職辦案或出台檢察政策時,需要重點考量對經濟運行會否產生收縮性、抑制性影響,對社會預期會否產生不穩定因素,對保障和改善民生會否產生相反作用,與我國的大國外交戰略會否不磨合,既要避免與其他政策相互衝突,也要避免出現“合成謬誤”。
健全完善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的落實機制。明確評估原則,釐清評估範圍,規範評估內容,完善評估方法,堅持原則性、前瞻性、科學性、全面性,不折不扣以黨中央決策部署為依據制定實施具體刑事政策,準確把握政策發展的必然趨勢,切實提升刑事政策的針對性、精準性。
四、寬嚴有承:堅持在“兩個結合”指引下創新和發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髮展和完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對於正確分析把握當代中國的犯罪治理問題,確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始終圍繞黨和國家中心大局發揮作用,具有根本指導意義。經濟基礎決定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產生、內容和發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法治上層建築,必然受制於經濟基礎並隨着社會變遷而不斷發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不斷發展的社會現實生活與相對穩定的刑事法律規範之間的調節器,充分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鬥爭藝術。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有鮮明的政治性、人民性、時代性,當黨的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後,法律的實施過程實質上就是黨的意志的貫徹過程,檢察機關必須自覺維護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權威性,找准依法懲治犯罪行為和人民群眾法治需求之間的契合點,把握好刑事政策的寬嚴尺度。
自覺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華髮展和完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古代的寬猛相濟思想一脈相承,有着深厚的文化淵源和思想基礎。我國古代刑起於兵、政刑一體,法律從源頭就帶有嚴的特點。後來,先秦時期子產提出“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孔子強調一味的寬厚和一味的嚴威都不行,需要用剛猛的政策來糾正民眾的怠慢,用寬厚的政策治癒民眾的傷害。寬猛相濟思想被封建歷代君主奉為圭臬,其所包含的惟恤之刑、明刑弼教、宥過刑故、罪疑惟輕、剛柔並濟、明德慎罰、援法斷罪、罰當其罪、列用中罰、世輕世重、德主刑輔等理念和方法,可以從天下觀念、家國情懷、民本思想、和合思想、中庸思想等中華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中找到文明基因。寬猛相濟思想最重要的方法是“世輕世重”“三國三典”,既認為刑事政策必須具有穩定性,不可變幻無常,但從長遠看又不能一成不變。“刑罰世輕世重”“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形成了我國古代刑事政策演變的基本規律。當然,寬猛相濟思想也存在很大局限。我國傳統刑法文化中“慎刑”主義與“重刑”主義相對立、相爭鳴,構成了矛盾衝突的多重性格,一方面容易陷入既依靠重刑實施威懾又為了實現威懾不得不用重刑的邏輯怪圈,另一方面容易從泛道德主義走向泛刑主義,讓刑法逾越自己的規範領域,將本應由道德評價的行為上升為需要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造成刑事法網的打擊面過大。
中國共產黨執政以後,將基本刑事政策從鎮壓與寬大相結合,演變為懲治與寬大相結合,再到定型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汲取了中國古代寬猛相濟思想的精華,又克服了其種種弊端與歷史局限,充分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及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高度契合。創新和發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注意馬克思主義理論不是教條而是行動指南,必須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國式現代化征程中豐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檢察實踐;也要注意繼承、弘揚中華優秀法律文化傳統不是簡單地回歸傳統,而是要在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中,與歷史同步伐、與時代共命運,讓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更加具有中國性、現代性、指導性、實踐性。
五、寬嚴有方:堅持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豐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檢察實踐
面對中國式現代化對於國家治理、犯罪治理的新要求,檢察機關既要把已有的制度措施、法律規範準確落實,也要及時把實踐證明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範、推動轉化為法律規則,還要伴隨未來刑事立法的新發展進一步豐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檢察實踐。
完善檢察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工作機制。系統研究檢察環節安全穩定問題及對策,加強全局性謀劃、整體性推進,健全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重大敏感案件辦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制,積极參与國際規則制定與適用,加強安全領域和跨境犯罪領域執法司法國際合作,深化常態化掃黑除惡、網絡檢察工作、參與公共安全治理機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
完善定罪中的寬嚴相濟。由於立法越來越多地在罪刑規範中使用概括性表述,只對犯罪化的範圍進行大致界定,刑事政策對於刑法適用的積極作用將會越來越大。首先,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嚴把入罪門檻。在依法準確適用入罪條件的同時,對於部分入罪標準模糊的輕微犯罪,可以出台操作性強的司法解釋;對於部分已有入罪標準的輕罪案件,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進一步適時調整。其次,要堅持實質性解釋,暢通出罪渠道。有必要區分立法意義的輕微犯罪和司法意義的輕微犯罪,並通過準確適用撤案與不起訴制度、區分自然犯與行政犯、區分行為刑法與行為人刑法、堅持罪刑法定前提下的實質性解釋,發揮好刑事司法的犯罪過濾與出罪功能。
完善量刑中的寬嚴相濟。定罪與量刑的有效對接,需要藉助刑法解釋來完成。有必要對量刑情節問題作體系化思考,擴充和豐富量刑的根據,對法定量刑情節儘可能加以翔實規定,並將更多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升為法定量刑情節。要進一步深化對量刑情節和量刑程序的研究,使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能夠精準實施。
完善適用強制措施中的寬嚴相濟。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逮捕條件,完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配套保障,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加強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執行情況的監督,完善涉案財物程序性處置,更加全面地落實人權保障原則。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寬嚴相濟。確立控辯協商制度,進一步完善律師辯護權,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規範量刑建議與量刑裁判的關係,堅持“以審判為中心”與發揮檢察審前主導作用相結合,堅持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以及法院對於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採納”的有效做法,加強法院的實質性審查以及對量刑建議的適當性審查。規範“認罪”“認罰”“從寬”要素的教義學解釋,明確和細化普通程序與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控辯協商程序相互之間的轉換機制,構建更加完善的證據規則和證據制度。
完善不起訴制度促進寬嚴相濟。按照“梯次遞進”的思路來改革不起訴體系,依法、準確、規範適用不起訴,防止混用三種不起訴類型。嚴格落實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制度,積極推動刑訴法修改,完善酌定不起訴制度,將微罪及輕罪均納入其適用範圍;擴大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將僅適用於未成年人輕罪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擴大適用至成年人輕罪案件,從而在刑事訴訟檢察環節建立起更加完整的刑事追訴分層處理體系。
完善刑罰處罰中的寬嚴相濟。充分汲取中華優秀傳統刑罰文化的養分,推進刑罰現代化。要完善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減少徒刑的設置;改革管制刑,進一步擴大適用的案件範圍,建立徒刑——管制轉處制度;建立社區刑制度,將社區矯正刑種化;完善財產刑,肯定罰金刑主刑資格;完善資格刑,對於具有特定職業身份、特殊職業技能的輕罪犯罪人,可以設置“剝奪從事特定職業或營業的權利”。未來這些刑罰處罰手段的完善與適用,必將為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供更多支撐。
進入新時代,中國式現代化對國家治理、犯罪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挑戰。檢察機關因應時代變化,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這一老話題進行新展開,必須將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與中華優秀傳統治理智慧相結合,檢察實踐與規範刑事法學相融合,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相貫通,推動完成寬嚴相濟從刑事政策到文明範式的話語躍升,構建起能夠解釋“中國法治奇蹟”的理論工具,為續寫“中國之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為人類法治文明貢獻新的中國方案。
(作者為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金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