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擺攤經營為標誌的“夜經濟”是就業的崗位、人間的煙火,在後疫情時代迅速為城市注入活力,促進經濟快速復蘇。各地政府順應人民期盼,紛紛出招鼓勵發展。“小地攤”牽着“大民生”,同時也是城市文明的風向標,它帶來的環境衛生污染、油煙噪聲擾民、交通秩序混亂等問題不可迴避。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統籌“管得住”與“放得開”,如何讓“煙火氣”與文明相得益彰,避免重蹈“一放就亂”的覆轍,需要法治助力“夜經濟”行穩致遠。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如何保證“夜經濟”放而不亂?要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要重視運用以下幾種思維:
運用規則思維,堅持有法必依。法律就是一種規則。規則思維,就是要按法律規定辦事,不論抓改革、謀發展還是促穩定,法治都應成為一種前置性要求,也即“一事當前先找法”。作決策、作部署前,首先應想想是不是合乎法規,把握不準的就查一查法規有沒有規定、是怎樣規定的,程序上有什麼要求,不依法行使權力要承擔什麼責任,克服“人治思維”,消除“工具意識”,拒絕“人情因素”,反對”道德綁架“,堅持法律至上,保持法治定力。須知善法是法,不完善的法也是法,要始終堅持有法必依,即使是不完善不適時的法,在它修改之前也得遵守。以此觀照今天的地攤經濟,應該遵循規則意識,不可因為出發點是好的,就無視現有法律規定,盲目跟風、一哄而上,甚至妖魔化依法辦事的管理人員。
運用程序思維,禁止違規“搶跑”。法治思維不但要求規則透明,而且追求程序正當,不能只重視結果公平而忽視程序公正。發展“夜經濟”不可盲目跟風、一哄而上,要運用法治思維考量“我着手準備了嗎”、“我準備好了嗎”,以法治規範引領和保障地攤經濟。對地攤經濟不可急於鼓勵和默認,而必須立規在前,明確臨時佔道攤點攤區、臨街店鋪臨時越門經營等,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建立攤點攤區設置引導機制、商販攤主榜樣示範機制、商販攤區擇優拓展機制、黨團員自願者服務機制等,從服務保障、正向激勵等維度維護法律權威。因此,對不合時宜的法規當然不能“固守”,但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立改廢釋”,即使先行先試也不可放棄法定程序去“搶跑”。如果置已有法規不顧,搶跑、超車式地發展“夜經濟”,則是“邁過鍋台上炕”,有悖法治精神。需要指出的是,要敬畏程序,不能受法外因素影響而走過場,更不能把“以人民為中心”“就業優先”與法治思維割裂和對立起來。
運用權利思維,維護合法權益。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權利思維要求人們思考:我們有沒有這個權利?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擺旺”夜經濟“,必須回應什麼人可以擺地攤、怎樣擺地攤、擺地攤要遵守怎麼樣的規則,違反了規則怎麼辦等,這就倒逼有關部門及時建立和完善管理規定,使地攤經營者和管理人員都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政府有關部門應本着平等、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認真對待,堅持城市精細化管理的方向,對各種形式的經濟平等對待、一視同仁,既支持鼓勵地攤經濟,又要維護店家的合法權益,執法既要有溫度,又要守底線。同時,全社會也要運用法治換位思考,關心、理解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辦事。
辯證地看放開“夜經濟”,顯然利遠大於弊,但我們依然要用底線思維審視它對城市文明、社會和諧帶來的問題和挑戰。運用法治思維放開“夜經濟”,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落實“就業優先”的必然要求,是提振經濟發展信心、推進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建設法治社會、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選擇。統籌“管得住”與“放得開”,“放開”而不“放任”,惟其如此,才能實現對過去地攤經濟的超越、升級,避免走髒亂差的“回頭路”,防止”夜經濟“成為“一陣風經濟”。
(作者系江西省文化名家,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饒市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教授;來源:崑崙策網【原創】修訂稿,作者授權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