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
若在微信群組等公開場合發表不實信息、
惡意詆毀或造謠他人,
就可能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
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就
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的案件。

譚某、陳某(化名)同為一集資詐騙案的參與人,因維權需要,陳某建立了多個微信群並擔任群主,譚某為該群的成員。

證據圖
2024年5月,譚某在聊天群中發布了一條關於維權進展的信息。陳某看到後,認為該信息內容不實且未經其審核,產生不滿情緒,便惡意在其建立的多個維權微信群中造謠稱“譚某夫婦因車禍去世,請各位好心人轉發,通知其家人與火葬場聯繫”。
譚某發現後立即通過微信私聊陳某,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陳某仍未對發布的不實信息進行澄清,亦未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導致群成員紛紛在群內發布慰問信息並撥打譚某電話,甚至準備前往悼念。
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陳某在微信群這一公開場合發布了關於譚某及其妻子遭遇車禍,且要求群成員通知譚某家人聯繫火葬場等虛假信息,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上述言論確易引發他人對譚某的猜測和誤解,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故陳某的損害行為與譚某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已構成名譽權侵權。
另一方面,陳某在微信群中造謠的行為比較惡劣,具有侵擾、破壞他人私人生活安寧之故意,足以認定其行為給譚某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擾。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在其發布不實消息的群內向譚某公開賠禮道歉,並酌定陳某向譚某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由不特定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的微信群組,其本質上屬於網絡公共空間範疇,這類社交平台絕非不受法律約束的言論“真空地帶”,而是受法律嚴格規制的公共場所。
本案中,陳某作為微信群組的管理者,本應對群組信息負有管理責任,但卻在微信群組中惡意散布不實信息,對他人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實質上構成了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嚴重違背了中華民族“與人為善”的傳統美德和現代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在此提醒大家,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需以規矩為界。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刁晨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