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鑒,企業如何防控留抵退稅風險?

2022年06月29日10:19:16 國際 1747

以案為鑒,企業如何防控留抵退稅風險? - 天天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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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為各類市場主體紓困減負的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緊鑼密鼓實施,為大量企業發展送去“及時雨”。與此同時,各地稅務部門聯合公安等部門密集查處、通報騙取留抵退稅案件,截至6月中旬已通報300多起,釋放快速嚴查重處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強烈信號。企業納稅人要認清形勢,深入領會政策內容,嚴格對照規定規範留抵退稅行為,注意結合通報案例排查風險。

一、需要認清的問題

從通報案例來看,目前騙取留抵退稅主要有兩類情形:一類是虛增進項稅額,通報描述為“虛增進項稅額、進行虛假申報”;另一類是少申報收入少繳銷項稅額,通報描述為“隱匿銷售收入、減少銷項稅額、進行虛假申報”。其中,虛增進項稅額又分為幾種情況,有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進項稅額的,有掛靠業務虛增進項稅額的,還有未按規定轉出進項稅額虛增進項稅額的。

也就是說,企業辦理留抵退稅的風險,要麼來自於購進端的進項稅額不實,要麼來自於銷售端的銷項稅額虛減。這是由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形成決定的,企業留抵稅額為其進項稅額減去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則形成留抵稅額,人為擴大進項稅額或減少銷項稅額,都會導致留抵稅額不實。企業在留抵稅額不實的情況下申請退稅,必然造成騙取留抵稅額。

根據公開信息,稅務部門對核查存在不合規取得留抵退稅情形的企業,一般採取幾種方式處理:

對非主觀故意違規取得留抵退稅的,約談提醒,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稅額,對相應的會計核算等進行整改,並依法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對採取欺騙、陰謀手段惡意造假騙取留抵退稅的,包括虛增進項稅額和虛減銷項稅額情形,依法要求其退回多取得的留抵稅額,並將其虛增進項稅額或虛減銷項稅額導致少繳增值稅及其附加、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認定為偷稅,對其追繳少繳稅款、滯納金並予以處罰,納稅信用等級降為D級。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涉嫌虛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多次偷稅或者被認定偷稅後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對於騙取留抵退稅的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法重處。

二、從幾方面防風險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申請享受留抵退稅政策紅利,為避免風險,在取得進項發票、處理收入確認等涉稅業務時要時時注意合法合規,具體可以從幾方面着手自查:

其一,看購進端是否存在進項稅額不實

主要看: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如看發票的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是否一致、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是否一致、票面記載的交易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是否一致、票面其他項目是否填寫齊全和與實際一致。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如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運費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是否已按規定對有關進項稅額作相應剔除。

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合法。如是否存在把非免稅農產品開具成免稅農產品;是否存在虛增數量、單價等情況。

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中記載的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是否真實合法、與實際生產匹配。

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沖減了當期的進項稅額,是否存在將返利掛入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等往來賬或沖減營業費用,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了進項稅額轉出、不應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的項目是否剔除等。

其二,看銷售端是否虛減銷項稅額

主要看幾方面: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包括現金和未開票收入、以貨易貨和以貨抵債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銷售收入是否長期掛賬不轉收入;銷售收入是否用於直接沖減費用;視同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計提了銷項稅額等。是否開具了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沖減應稅收入,以及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是否作為銷售收入入賬。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以及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確認收入的時間是否正確等。

其三,看是否屬於可以申請退回留抵退稅的企業類型。

可以申請留抵退稅的企業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小型或微型企業,二是特定行業企業,包括“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等13個行業。認定標準為,相應業務的銷售額在企業全部銷售額中的比例超過50%。因此,企業應避免以下風險:中型企業通過少報營業收入,按小型企業申請辦理留抵退稅;人為改變營業收入結構,將從事行業不在留抵退稅政策覆蓋範圍內的企業裝扮為指定行業企業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其四,防止進行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關聯交易。

現實中,有不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但有結存留抵稅額的企業,通過與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關聯企業開展沒有商業目的的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關聯企業取得留抵退稅;有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後返稅收優惠的企業,向下游關聯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讓後者取得留抵退稅。這些都是稅務部門打擊的違法行為,不能觸碰。

文章首發於《中國稅務報》2022年6月28日B3頭條,法治圓桌欄目。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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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德恆北京辦公室顧問、稅法服務與研究中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金融和財稅法研究會理事,《中國稅務報》撰稿人。二十年中國稅務機關工作經驗,長期主辦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參與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審理和研處,兩次獲省部級榮譽表彰,熟悉稅法和行政法,善於妥善解決涉稅爭議和其他複雜疑難的稅法問題。

聲明:

本文由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恆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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