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萌很可愛”何以成為“移動危險源”?——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26日16:12:03 寵物 5405

“很萌很可愛”何以成為“移動危險源”?——聚焦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 天天要聞

文 | 本刊記者 胡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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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6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的發布旨在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飼養動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

隨着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飼養寵物,特別是家犬,已經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生活內容的一部分。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只數量為5119萬隻。犬只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增添了樂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擔了精神陪伴的角色。與此同時,由於部分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只疏於管理,導致犬只在衛生、安寧和安全等方面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尤其是隨着犬只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只品種增多,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如何協調、統籌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法治建設不可迴避的重要內容。

近年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犬只致損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一方面,人民法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落實飼養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通過法律責任追究來培養飼養人和管理人文明養犬、依規養犬的意識和習慣。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切實貫徹法治建設“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依法支持相關行政機關就文明、安全養犬開展執法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靠前管理優勢,切實避免犬只致損事件的發生。

“很萌很可愛”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

“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我養的狗不會傷人,不需要束犬鏈”……日常生活中,一些犬只飼養人在小區公共區域不束犬鏈、任由犬只“撒歡兒”,或者任由家中未成年人外出遛犬。這些犬主人缺乏責任意識,對犬只疏於管理,由此引發了不少矛盾糾紛。

《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比如,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應束犬鏈、禁止未成年人單獨攜犬外出等。此次發布的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飼養人斯某就因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損害,承擔了賠償責任。

該案中,斯某飼養了一隻黑色臘腸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區大門東側讓其未成年兒子歐某(7歲)遛犬。歐某遛犬時未避讓兒童,該犬將洪某某(系不滿1歲的嬰兒)左足部抓傷。洪某某家人報警後,該犬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審查認為,斯某攜犬出戶時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違反了當地《養犬管理規定》中“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規定,情節嚴重,故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該犬。

洪某某家人將洪某某送往兒童醫院就診,醫生為洪某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洪某某家人因與斯某協商賠償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歐某、斯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斯某作為案涉犬只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未成年兒子遛犬,致使洪某某左足部被抓傷,斯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洪某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斯某應對洪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斯某賠償洪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合計3092元。

實際上,飼養犬只致人損害的行為,並非僅限於犬只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導致身體受傷。此次發布的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就屬於上述情形。

2018年11月,張某甲駕駛兩輪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經民警協調,張某乙家人將張某甲送至醫院治療。後經鑒定,張某甲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張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張某乙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動物的危險性不僅限於身體直接接觸導致傷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於危險情形。被侵權人張某甲的損害與侵權人張某乙飼養的犬只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張某乙作為犬只的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其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張某甲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乙賠償張某甲合理費用21萬餘元。

“這些案例既反映出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倖心理,也反映出其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養犬法律法規,缺乏文明養犬自覺性的現實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藉助這些案例,希望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清醒、充分地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安全、放心地享受與犬只相處的愉悅。

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

阿拉斯加犬是最古老的極地雪橇犬之一,按照某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規定,該犬屬於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生活在該市的劉某某飼養了一隻阿拉斯加犬。2019年8月,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該市某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其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徐某某家人與劉某某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合計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及該市《城區養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劉某某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於該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該犬將徐某某抓傷,徐某某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萬餘元。

陳宜芳介紹,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了“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

那麼,實際生活中,飼養人應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杜軍表示,需要從以下三種情況來考慮上述問題:

第一,飼養了禁止飼養犬只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三,飼養的不是禁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總之,建議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飼養管理動物,攜帶動物外出時不僅要遵守相關管理規範,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損害。同時,還要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範動物致損事件發生。”杜軍說。

推動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

和諧環境倡導文明養犬,法治社會支持依法養犬。犬只致害事件發生後,儘管人民法院可以判令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畢竟損害已經產生,被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簡單地以司法裁判方式劃分責任並非‘上醫治未病’。防範和杜絕犬只致損事件,應當抓好前端,加強管理,形成合力,切實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陳宜芳說。

此次發布的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中,人民法院立足行政審判,依法支持公安機關對未盡到辦理犬只登記法律義務和未履行看管義務的飼養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效避免了公共場合不特定人群因案涉犬只導致損害,避免了犬只致損後果的發生。在幫助飼養人避免損害責任的同時,也有利於倡導、提醒養犬人士“爭做文明養犬人”。

該案中,王某某在某菜市場內經營幹貨攤,並在乾貨攤內無證養犬11隻,且沒有拴牽引繩。當地公安機關對王某某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收到通知書後,王某某仍未辦理養犬登記或拴牽引繩。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後,民警趕至現場勸導王某某,但無效。後民警將王某某帶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同時,聯繫某動物救援中心,協助將現場違規飼養的犬只捕捉後送往當地流浪犬收容中心。派出所告知王某某陳述、申辯權利等程序後,王某某不陳述、不申辯,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某飼養的11隻無證犬予以沒收。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經責令拒不整改,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公安機關經調查確認王某某無證養犬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當地《養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王某某所飼養的無證犬,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幅度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此外,此次發布的張某訴包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有關單位旁聽庭審,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加強調解,人大代表、有關單位協助調解,最終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當即予以履行。

“人民法院與相關部門合力調解,既解開了當事人的‘案結’,又通過教導飼養人應如何依規養犬打開了當事人的‘心結’,還充分發揮了人大代表、有關單位的協同作用,促推相關方面協力作為,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以司法案件‘小切口’推進提升社會治理大篇章,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陳宜芳表示。

在談及文明、依規飼養動物方面,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時,陳宜芳提示,在養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繼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養犬規範、行政機關監管職責和處罰權限,這些規定為文明、規範飼養動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據。養犬人士應當強化文明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做到文明飼養、依規飼養。同時,實踐中僅靠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個人自覺還不夠。行政機關依法積極履職,加強對飼養行為的監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機關通過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促進文明、依法飼養良好習慣的養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不合法、不文明養犬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行為。尤其是要立足預防違法,防止危害後果發生,促進動物管理規範的落地落實,與行政機關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陳宜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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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24年第4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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