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手機,罰跪爬,如此“教育”要不得

一段“手機泡水”的視頻引發關注,網傳視頻顯示,講台上放着一盆水和多部手機,學生依次上台將手機浸入水中。5月11日,貴陽市修文縣明雅學校發布通報稱,經核查,因學校九年級某班20餘名學生違反學校規定私自攜帶手機進入宿舍並在深夜玩耍,影響正常作息。班主任發現後自行與家長協商,採取將手機泡水的方式進行處置,並將過程錄製視頻上傳至個人社交賬號。

學校的通報寫得太過文縐縐,說白了就是學生晚上在宿舍玩手機被抓了,老師氣不過就把學生手機給泡了。這份通報中,最重要的細節不是什麼“影響正常作息”,而是“自行與家長協調”。

當然,當地教育局工作人員也表示,“他們事先沒有獲得家長的允許”。目前,暫且就採信學校的說法。

這個細節可以說救了老師,假設沒有這個細節,要求學生將20多台手機泡水,這樣的行為嚴格來說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3年以下起步。如果被泡水的手機里多幾台蘋果之類的高端機,很有可能構成數額巨大,法定刑在3-7年之間。

但有了與家長協調這個細節,事情就變得複雜且有趣了。老師認為,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只要取得他們的同意就不用負責了。這在法律上叫被害人承諾,屬於不成文的違法阻卻事由的一種。通常認為,對生命權的放棄無效,但對其他權益的放棄應該遵從被害人的意思。

這裡面有個很重要的問題:家長是不是手機的所有權人,是不是被害人。從生活常理看,家長給孩子買手機,法律關係應當屬於贈與而非租賃或借用,既然發生贈與,所有權轉移,孩子即為手機的所有權人。所以,手機被泡水事件中,在民事關係上,學生是所有權人,自然應該是財物被毀的被害人,老師取得學生家長同意,能否視為取得被害人承諾存在爭議。

當然,刑法是要保持謙抑性的,這樣的事每年有很多起,最終也不太可能真的去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能賠錢就已經很不錯了。只不過,老師作為教書育人的職業,對行為背後的法律風險應該有更多考慮和認識。

說到底,砸學生手機也好,利用老師的特殊身份要求學生將手機泡水也好,壓根沒什麼道理,看起來是警示學生,實際上更可能是為了發泄學生忤逆自己的情緒,以加強自己的權威,震懾其他人。類似的事情還有扇學生耳光、讓學生下跪等等。

幾乎就在同一時間,一則“老師讓學生在操場跪地爬行”的視頻在網絡流傳。5月12日,江蘇徐州市賈汪區教育局發布通報稱,當日上午在學校防災應急演練結束後,高一年級兩名學生在返回教室途中翻越校園護欄,相關教師發現後對兩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採取了錯誤的懲戒方式,造成了不良影響。相關涉事教師已停職接受調查。

採取暴力、侮辱、毀壞財物等方式“教育”學生是某些老師的通病,這類懲戒方式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早些年,社會對教育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只要老師能讓學生考得好就是好老師,採取什麼手段皆可。隨着社會觀念的進步,學生心理、人格、財產權利得到重視,要更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就必須對師德失范的老師採取更加嚴厲的處理方式。

當前,教育部已經公布了多批師德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處罰包括記過、取消評優到降低崗位等級、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這為各地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建議按這個標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