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先生到我市一家飯店就餐,他把車停在飯店門口的停車位上,結果車後擋風玻璃不知被什麼東西砸壞。事發後,飯店的保安不僅沒有通知叢先生,反而將砸車的東西踢走。叢先生認為在就餐過程中,自己的車輛受損,飯店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遭到飯店方面的拒絕。記者對此事進行了採訪。
停在飯店門口的車被砸壞
2月4日中午,叢先生和朋友到位於沙河口區同泰街的紅碼頭海鮮燒烤吃飯,劉先生將自己的寶馬三系轎車停在了飯店門前,“當時門口沒有保安,停車位上放着標有飯店名字的路錐,我們挪走了路錐,把車停在了停車位上。”
叢先生幾人在店內吃吃喝喝幾個小時,下午5時10分左右,叢先生等人結賬從店內離開。取車時,叢先生髮現車輛的後擋風玻璃被砸壞了。“我確定車玻璃之前肯定沒壞,那就是在吃飯過程中被砸的。”叢先生說,他詢問飯店的服務員和保安,“對方全都說不清楚。”
車停在飯店門口的停車位,結果被砸壞,叢先生認為飯店有責任,於是他找到飯店的一位經理,“開始這位經理表示,如果能夠證實車是在吃飯過程中被砸的,飯店肯定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後來另外一位經理又說停車位不是他家的,和他們無關。”
保安發現後沒通知顧客
無奈,叢先生撥打了報警電話,民警到場後調取了監控錄像,監控視頻內容着實將叢先生氣得不輕。“車輛被砸後,保安很快就知道了,而他非但沒有及時通知我,還把砸車的東西給踢走了。”叢先生說,幸好他發現及時,如果把車開走了就更說不清了。
視頻資料顯示,當時一位保安站在車前,叢先生車輛後擋風玻璃被砸後,保安抬頭往樓上看,隨後他走到車尾部,看了一下叢先生的車。保安往回走時,腳部有踢東西的動作。保安從停車位離開後,回到了店裡……
叢先生說,當時民警詢問保安為什麼不告知顧客車被砸,為什麼踢走砸車的東西,他跟警察說他什麼都不知道。“保安把砸車的東西踢走了,我到現在也不清楚車是被什麼東西砸的,也不清楚這東西是從樓上掉下來的,還是有人故意扔的。”叢先生認為,他到飯店吃飯,飯店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現在車玻璃被砸壞,保安還破壞現場,因此飯店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叢先生找到飯店的有關負責人,“對方再次強調門口的停車位不屬於飯店,可是這些停車位全都用帶有飯店字樣的路錐擋着,如果不是到飯店吃飯的客人保安根本不讓停車。另外飯店的負責人還強調保安的做法跟飯店無關,總之就是飯店沒有一點責任。”
對於飯店的做法,叢先生頗為不滿,“我是這家店的會員,經常來這裡吃飯,車子被砸之後飯店一再推脫責任,這樣做真的挺讓人寒心的。”
2月7日,記者撥打了當事飯店的電話,想對此事進行採訪。記者給工作人員留下了電話,但截至發稿時,尚沒有得到飯店方的回復。
律師稱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就餐時,停在飯店門口的車輛受損,飯店是否有責任?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他表示,依照《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王金海律師認為,消費者到飯店就餐,飯店負有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客人到飯店就餐,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停車服務是就餐服務合同的延伸,看管好客人車輛是飯店的附隨義務,同時也是行業慣例。客戶車輛受損,雖然不是飯店的責任,但飯店員工在發現後未及時通知客人,未協助客人查明侵權人,說明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飯店在向消費者提供飲食等服務的同時,基於合同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對到場所就餐消費者的車輛盡到適當的看管義務,如果發生車輛被損壞等情況,飯店應當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消費者在飯店就餐過程中,車輛受損,飯店方面有義務配合查明車輛被砸的原因。我國《民法典》第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