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導報記者 杜海
全國股轉系統最新披露的在審申請掛牌企業基本情況表顯示,截至8月底,全國共有34家企業排隊待審。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這其中包含兩家山東企業——山東致群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群股份”)和山東奧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星股份”)。
上述兩家魯企“成色”如何?
股東及其關聯方核查引關注
致群股份屬於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其申報材料的受理日期為7月12日,一次反饋和一次回復的日期分別為7月25日、8月19日,二次反饋意見的日期為8月29日。
作為一家專註於公安、交通、監所等城市治理領域的智慧城市綜合解決方案提供商,位於濟南市章丘區的致群股份業績惹眼: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月,公司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92億元、2.25億元和1021.20萬元,分別實現凈利潤3395.92萬元、4031.05萬元和172.54萬元。
致群股份長期深耕於智慧城市行業,曾獲“山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山東省瞪羚企業”等稱號。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李致文,公司股東濟南遠迅為李致文控制的有限合夥企業,李致文持有其49%的出資額且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郝文靜為李致文的一致行動人,持有濟南遠迅51%的出資額。截至公轉書籤署之日,李致文、郝文靜、濟南遠迅分別持有致群股份41.35%、43.04%、4.50%的股份。也就是說,郝文靜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且在公司任董事,但公司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李致文。
歷史沿革顯示,致群股份前身致群智能成立於2011年7月,由自然人王群和李致文設立,王群為公司大股東,李致文持股僅1%。2013年7月,王群將股權無償轉讓給配偶趙曼如以及李致文,對李致文的股權轉讓系對其前次增資價格偏高的補償以及實施股權激勵。此次股權轉讓完成後,趙曼如、李致文的持股比例分別為60%、40%,但李致文取得公司控制地位。經過一系列股權轉讓、增資及引入機構股東,目前按直接持股比例來看,致群股份第一、第二大股東分別為王群之母郝文靜、李致文,第三大股東為二人投資的濟南遠迅。郝文靜、李致文分別持有濟南遠迅51%、49%的出資額,不過李致文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控制濟南遠迅。
由此,李致文通過直接及濟南遠迅間接控制致群股份股權比例為45.85%,同時通過與郝文靜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可支配43.04%股份表決權,被認定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郝文靜也出具承諾函,不謀求致群股份的控制權。關於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核查等方面的問題,經濟導報記者於9月5日撥打公司董秘室電話,其工作人員表示“公司不接受採訪”;今年7月底,經濟導報記者亦曾為此致電公司董秘室,當時同樣未得到對方回應。
公司是否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監管的情形?按照第一次反饋意見回復,致群股份表示,郝文靜在同業競爭、股份鎖定、避免關聯交易等方面均比照實際控制人執行,並出具相關承諾,不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規避監管的情形。不過,在8月29日的二次反饋意見中,全國股轉系統仍然要求主辦券商和律師結合李致文與郝文靜及其家族成員(王群及其父親王福盛、配偶趙曼如)之間的關聯關係,前述五人與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對外投資情況等,補充核查五人之間是否存在通過利益安排規避監管要求的情形。
奧星股份第一大客戶“存疑”
奧星股份屬於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公司主要從事新型高分子合成材料氯化聚合物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註冊地位於臨沂市羅庄區,其申報材料的受理日期為7月29日,一次反饋的日期為8月11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8月11日的反饋意見中,全國股轉系統要求奧星股份在10個交易日內逐項落實,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業務支持平台上傳反饋意見回復材料全套電子版。8月11日至今,10個交易日早就過了,但奧星股份的反饋意見回復材料並未披露。對此,經濟導報記者於9月4日撥打公司官網披露的聯繫電話,其工作人員表示,將於9月5日把記者的採訪訴求反饋給公司相關人士。但至截稿,經濟導報記者並未收到對方的回應。
根據公開轉讓說明書的介紹,奧星股份2021年、2022年1-2月的第一大客戶為臨沂品創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品創化工”),後者成立於2021年1月。也就是說,奧星股份在品創化工成立當年,即對其進行大額銷售,雙方合作背景、原因還有待公司解釋。
財務數據顯示,2020年、2021年、2022年1-2月,奧星股份營業收入分別為1.84億元、2.19億元、3749.38萬元,凈利潤分別為1310.45萬元、1249.32萬元、152萬元。公司主要產品為氯化聚乙烯,收入佔比超過八成。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2022年1-2月,奧星股份向第一大客戶品創化工銷售金額分別為1740.22萬元、340.62萬元,收入佔比分別為7.93%、9.08%。
經濟導報記者查詢獲悉,品創化工成立於2021年1月,註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實繳資本為0,參保人數為0,但該公司成立當年即成為奧星股份第一大客戶;另外,奧星股份還存在向成立不久的供應商採購的情形。比如,山東常旺環保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20年6月,2021年即成為奧星股份第三大供應商。
對於報告期內前五大客戶、供應商成立不久即與公司開展合作等情況,反饋意見要求公司逐一說明與相關公司合作的背景、原因、結算方式,並要求主辦券商、會計師核查奧星股份與相關公司是否存在實質關聯關係、資金流水是否存在異常、公司銷售的真實性等。
曾存在非法佔地等情形
作為化學製品企業,奧星股份屬於重污染行業,公司也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提示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風險。奧星股份表示,公司最近兩年未發生過重大環保違法行為,亦不存在因環保違法而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不過,根據公轉書的披露,奧星股份的生產項目曾出現過未履行環評手續就建成投產的情況。比如,公司2萬噸/年氯化聚乙烯(CPE)生產項目於2004年5月投產運行,但沒有履行相關的環保手續。2010年5月,地方環保部門對其進行了處罰,要求停產整治並罰款5萬元。2013年4月,環保部門出具驗收批複文件,同意該項目通過驗收。
另外,奧星股份子公司豪星科技的6萬噸/年高檔有機玻璃、15萬噸/年環保型凈水劑、10萬噸/年氯化鈣、5萬噸/年鈣鋅穩定劑、5萬噸/年水滑石生產項目(一期),屬於未批先建;2020年9月,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情況說明,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公司原《取水許可證》許可取水量為3萬立方米/年,公司曾經在2018年存在超取水許可證取水行為,2020年5月11日,臨沂市羅庄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2萬元。
在安全生產方面,報告期內奧星股份亦存在違規事項。2020年6月,因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公司被相關部門罰款1萬元;2020年8月,因未按有關規定製定消防安全制度,未保證所屬人員的行為符合崗位安全要求,不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等能力,違法造成火災事故,奧星股份被臨沂市羅庄區消防救援大隊罰款1萬元。
此外,奧星股份及實際控制人陳子彥於2004年7月開始,擅自佔用羅庄區付庄街道東三重村1220平方米(合1.8畝)建設用地建設兩排鋼結構廠房,該行為屬於非法佔地。2021年4月,相關部門對陳子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罰款1.83萬元。
按照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上述安全生產違規、非法佔地等處罰,均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