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的經濟壓力就比較大了。男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女方留在家裡照顧四個孩子。隨着兩人的異地生活,女方覺得男方的態度慢慢不對勁了。
2020年7月,女方在男方手機上發現,男方在外面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兩人吵了一架以後,女方發現男方並沒有悔改,還經常因為一點小事,就和女方發生爭吵,有時候還對女方大打出手。
於是女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大女兒和兒子由男方撫養,雙胞胎女兒由她撫養,雙方各不付撫養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法院,男方也同意離婚,但提出雙胞胎女兒可能不是自己親生的,要求女方補償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並申請親子鑒定。經過鑒定,還真不是親生的。
【@家子說法 】
像這樣狗血的事情,還真是少見。但是這就在現實里發生了。這個案件里,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而且各自都存在出軌行為,感情肯定是已經破裂了,離婚肯定是要離婚的。剩下的問題,就是子女撫養、財產分配、賠償等問題了。
一、對男方的賠償請求該如何處理?
在這個案件里,女方存在婚內與他人生育孩子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欺詐性撫養,一般情況下,被欺詐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因此支付的撫養費,又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
其中,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欺詐性撫養的行為屬於這個規定里的第五種情形——有其他重大過錯。
但是,這裡能夠主張賠償的要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雙方離婚的原因是由於對方有這五種情形之一。
如果一方有五種情形之一的行為,但是另一方離婚並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則不能主張賠償。
比如說,男方婚內與他人同居,女方表示諒解。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女方因為男方不能生育,提出離婚。這個時候,由於雙方離婚並非因為與他人同居,而是由於其他原因,女方就不能主張賠償。
第二,主張賠償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離婚。
也就是說,要求賠償只能在離婚時或者離婚以後。如果不離婚,是不能主張賠償的。
第三,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沒有過錯。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不能主張賠償。
在這個案件里,雖然女方存在重大過錯,但是男方也不是無過錯方,所以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由於其確實撫養了非自己所生育的女兒,這部分支出女方還是應當予以補償的。
二、子女該如何撫養?
在這個案件里,一共有4個孩子,其中雙胞胎女兒不屬於男女雙方的婚生子女,與男方無關,自然不能由男方撫養。
對於兩人的大女兒和兒子,雖然是兩人婚前所生,但是仍然需要處理撫養問題。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在這個案件里,大女兒和兒子都已滿八周歲,所以孩子的想法很重要。對此,因為大女兒與兒子都願意與父親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決定由這兩個孩子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支付撫養費。
此外,對於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由於雙方都存在過錯,所以應該沒有照顧誰或者不照顧誰的問題。不過,由於報道時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問題,所以這裡就不再多說了。
最終,法院判決,大女兒和兒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按照每個孩子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並承擔教育、醫療費的50%。女方補償雙胞胎女兒的撫養費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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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來源於樂業縣法院,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
來源:家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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