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不法分子
打着交錢“躺過”的幌子
操控組織考試作弊
將國家考試變成“生意場”
案情回顧 
2021年3月,在某國家考試發布通知後,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50萬元的價格打包購買了三門考試的答案,並以2.5萬元至3.5萬元不等的價格陸續招收122名作弊考生,收取定金62萬元左右。
因作弊考生人數較多、考點分散,王某找到被告人李四幫忙,先行支付5萬元給李四用於組織作弊的開銷。被告人張三得知李四能提前獲取該考試的答案,二人商定,李四提供答案給張三,每個考生通過考試後張三向李四支付一萬元酬勞。隨後,張三以通過後交納兩萬元為條件招收作弊考生。通過自己招收或朋友介紹的方式,張三組織包括其本人在內的15名考生參加該國家考試。
每場考試開始前,王某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收取答案,再將電子版發給李四,李四和張三打印多份紙質版答案分發給a、b考點的考生,由考生各自夾帶小抄進考場。考試開考後不久,公安機關在b考點抓獲張三等作弊考生,並從張三等人處扣押多份答案小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糾集他人組織122名考生作弊,依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李四夥同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考生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應予處罰,判處李四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三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糾集其他被告人組織15名考生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社會的大考場中
人會面對無數次考試
每一次都應該誠實應對
切勿觸及法律紅線
為人生考卷留下污點
有些不法分子
打着交錢“躺過”的幌子
操控組織考試作弊
將國家考試變成“生意場”

2021年3月,在某國家考試發布通知後,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50萬元的價格打包購買了三門考試的答案,並以2.5萬元至3.5萬元不等的價格陸續招收122名作弊考生,收取定金62萬元左右。
因作弊考生人數較多、考點分散,王某找到被告人李四幫忙,先行支付5萬元給李四用於組織作弊的開銷。被告人張三得知李四能提前獲取該考試的答案,二人商定,李四提供答案給張三,每個考生通過考試後張三向李四支付一萬元酬勞。隨後,張三以通過後交納兩萬元為條件招收作弊考生。通過自己招收或朋友介紹的方式,張三組織包括其本人在內的15名考生參加該國家考試。
每場考試開始前,王某通過某境外聊天軟件收取答案,再將電子版發給李四,李四和張三打印多份紙質版答案分發給a、b考點的考生,由考生各自夾帶小抄進考場。考試開考後不久,公安機關在b考點抓獲張三等作弊考生,並從張三等人處扣押多份答案小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糾集他人組織122名考生作弊,依法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李四夥同他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考生作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應予處罰,判處李四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三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糾集其他被告人組織15名考生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社會的大考場中
人會面對無數次考試
每一次都應該誠實應對
切勿觸及法律紅線
為人生考卷留下污點
來源:江西法院、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