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中學生小劉在一娛樂類網絡直播平台充值超45萬元,打賞主播,並在賬戶被消費限制後,冒充監護人與平台客服溝通解限,並繼續大額充值消費,平台拒絕退款。記者9日從北京四中院獲悉,備受關注的45萬天價打賞案終審判決,平台家長各擔責。
該女生小劉是該直播平台的實名註冊用戶,其賬戶綁定支付的銀行卡實屬於其父。一年內,她通過該賬戶累計充值超45萬元,用來在平台上打賞主播。最初,平台發現小劉的異常消費後,曾對其賬戶採取消費限制措施,停止該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但小劉冒充監護人與平台客服電話溝通,平台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導致後續大額充值消費發生。
小劉監護人發現異常消費記錄後,堅決否認這一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並起訴要求平台返還充值款項。平台則辯稱,小劉消費行為屬於自主交易,且平台已履行了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後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故該交易行為無效;平台審核流於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而應擔責;小劉沉迷打賞,甚至冒充監護人與平台客服溝通解除消費限制,存在一定過錯;小劉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其財產管理不當,未有效監督孩子消費行為,也有一定責任。綜合各方過錯程度,一審判決平台退還小劉24萬元。
小劉與平台均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認為平台審核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台雖採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核方式過於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並未採用更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沉迷打賞,並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台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監管,故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小劉和平台分別所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
北京四中院法官韓繼先認為,案涉平台雖對小劉的異常消費行為進行了有效識別,並採取了一定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時僅依賴於電話溝通確認,未採用動態驗證或人臉識別等更嚴格、準確的技術核驗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可輕易規避平台限制措施,且平台後續對相關賬號缺乏持續追蹤監管,放任未成年人賬號長期、持續地大額消費行為發生,暴露出網絡平台在未成年人賬號消費管理方面的重大疏漏。網絡平台應健全審核機制,嚴格落實身份驗證、消費提醒和異常交易攔截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為得到有效管理。
同時,家長應加強對子女的網絡使用和支付行為的管理,培養其理性消費觀念,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消費。而學校和社會也應積極開展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法律意識。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