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教學規定的學生進行罰站,是一種有效的懲戒措施,也是老師的正當權力。而且自古就有之,這一點必須要承認和尊重!小學、初中被老師罰站,誰還沒遇上幾回、十幾回呢!
但在河北保定這件中學生因室外烈日下罰站而中暑身亡,老師和學校確實做法欠妥甚至不當,對該中學生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什麼這麼說呢?
第一、老師應該預見卻沒有預見室外40多度高溫對學生生命健康帶來的損害風險,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
近期各地連續高溫,烈日炎炎,降溫防暑的宣傳警示鋪天蓋地。這位老師儘管有罰站學生的權力,但沒有考慮室外高溫的特殊情況,仍要求學生在太陽下罰站,無疑是錯誤的!如果改在室內罰站,或減少在太陽下罰站的時間,這一悲劇一定能避免。
第二、學校對教學活動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阻止學生在高溫下罰站的錯誤懲戒方式。
學校有權、有責任對老師的教學活動進行監管,發現不當或不對的問題,應及時糾正或制止。學生在烈日下罰站在操場,不可能沒有學校其他老師、管理人員看到,也許有人看到了卻習以為常,放任了悲劇的發生。
目前,警方已介入事件的調查,相信會有公正公平的處理!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法治社會對我們每一個人的要求!
我一直在想,“幼吾幼及人之幼”這句話,對我們在如何看待此事上是否有所啟示?如果是這位老師的孩子被別人罰站於烈日下呢?如果是這所學校校長的孩子被別人罰站於烈日下呢?如果是您的孩子被老師罰站於烈日下呢……
我是愛關注時事熱點的“草原明月風”,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交流![作揖][作揖][作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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