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家長會給孩子報一些文體類培訓班,如果孩子上課時受了傷,所在的培訓機構需要擔責嗎?
樂樂是一名11歲的花樣滑冰學員,在冰場訓練時她不慎摔倒受傷,造成右股骨幹骨折。培訓機構以“自甘風險”為由,主張免責。什麼是“自甘風險”原則?哪些情形適用於這項原則?法院又會如何判定?
11歲女童在培訓機構學花滑摔倒
受傷致右股骨骨折
公共場所視頻顯示,事發時,多名學員都在冰場上進行訓練,樂樂就是其中的一員。她滑行了一段距離,然後做出了跳躍動作,但落冰時沒有站穩,整個人摔倒在冰面上。
根據醫院出具的傷情診斷,樂樂的右側大腿部位發生骨折。
樂樂以及其家長認為,學員在上課期間發生這樣的事故,教練和培訓機構難逃其責,於是將這家體育公司、公司股東以及教練員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樂樂的家長認為,教練明知孩子腿部嚴重疼痛,不僅沒有調整訓練計劃,訓練安排也存在技術性錯誤,孩子在熱身不足的情況下,被要求做難度較大的跳躍動作,以致事故發生。
此外,公共場所視頻可以看到,樂樂摔倒之後,教練先是滑到了她的身邊,似乎詢問了幾句,然後就離開了。樂樂因為疼痛無法站起來,教練再次返回孩子身邊,然後扶起她離開冰場。
原告方認為,教練沒有第一時間對其採取科學的醫療措施,沒有盡到妥善的積極救助義務,理應為此承擔責任。
被告方以“自甘風險”為由主張免責
法官:本案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被告辯稱,樂樂所做的跳躍動作是她已經熟練掌握的動作,教練的安排並無不妥。被告認為,滑冰運動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自身具有高風險的屬性,樂樂自願參加“自甘風險”的體育活動,發生意外應由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方的說法是否在理?案件是否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李青表示,根據民法典的前述規定,“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要具備4項條件:
受害人是自願參加的相關活動;
在適用範圍內,僅限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造成損害的原因僅限於其他參加者導致;
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並不存在主觀上故意或者是重大過失。
法官解釋,從表面看,樂樂在花滑訓練期間受傷,與適用“自甘風險”原則的情形存在相似點,“但原告是在練習一個具有一定難度的考級動作時摔倒受傷,並沒有其他參加者的因素介入,所以本案並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判賠!體育公司承擔八成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的法律適用,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作為提供培訓服務的教育機構,在保障學員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方面是存在疏漏的。
李青:被告教練得知學員身體不適,尤其是腿部不舒服的情況下,對學員的身體狀態沒有充分重視,依然要求原告正常訓練。訓練期間,訓練場上只有一名教練人員巡視,教練員和學員的配置比例並不充足。事發後,培訓機構的教練人員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對原告的傷情進行查看和及時妥當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花樣滑冰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運動,未成年人學員在學習、訓練過程中摔傷較為普遍,學員及其監護人對訓練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受傷情況應有一定的預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判決,被告體育公司承擔80%侵權責任,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八萬多元。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小學員在培訓過程中意外受傷,教育培訓機構不能將“自甘風險”原則當作“擋箭牌”來免責。尤其對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培訓,機構更應該注意確保學員的人身安全。
同時,家長在為孩子安排訓練日程時,也應兼顧孩子的身心承受能力。發現孩子身體不適應與機構溝通,暫緩訓練並送醫檢查,確保孩子的健康安全。
來源:央視新聞微信公眾號綜合《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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