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9日消息(记者唐婧)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系列访谈《法律给力·民企有力》,本期推出:法律责任严落实,违法必究护公平。总台经济之声记者对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萨
记者: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需要建立怎样的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隐性壁垒”问题?
吴萨:我们现在在全面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不管是民营经济组织还是非民营经济组织,都应该受到全国统一大市场保护,各地都不应该进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设置,这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是不相应的,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也是有阻碍的。所以这方面一定会综合施策,法律政策一起上,一定会解决历史上存在的顽疾痼疾,把统一大市场建设好,把地方保护主义破除掉。
记者:需要多方面去努力。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执行细则,您有怎样的建议?法律规定大型企业拖欠中小民企账款依法需担责,但如何破解民企“不敢告、告不动”的困境?
吴萨:这就是把要求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了,等于把法律责任明晰以后,对所有的当事人是有实际压力的。相当于你作为一个国企法人,拖欠了民企的账款,不仅这个企业要受处罚,个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压力同没有法律规定是截然不同的,所以这是非常具有震慑力、权威性的条款。
因为法律责任是执法依据,刚才说到告不动,现在只要依据这个法律,就一定能告得动,否则法律不就成一纸空文了吗?
我相信有这样的法律责任存在后,各方民营企业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就更加有理有据。
记者:相当于在这个范围内又画了一根红线,不仅有条款,还有法律责任的落实。法律在强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法追责的同时,也明确了民营企业侵权责任。比如,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解读明确民营企业侵权责任的现实意义?民营企业应该在哪些方面特别注意,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吴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促进有多重含义,既有对民营企业正常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的行为。构建民营企业长效发展机制的论述,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组织。这种对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条款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也是从法律上划定企业运行的一些红线,规范企业的发展行为,提高企业长远发展的能力。对于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都是有重要作用的。
这些条款不是表面上看起来对它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对它长期发展的保驾护航,是一个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外部环境优化,更要强化自身的治理结构,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素质,守好自己的法律底线,这对于民营企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重要而有意义的。
记者:比如,哪些法律红线坚决不能碰?
吴萨:不能侵权,不能行贿,不能挑战法律规定,也不能利用垄断地位,关于大企业压榨中小企业等条款还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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