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中吕布,马中赤兔,方天画戟,专捅义父。古代拜义父、收养义子的情况并不少见,最近关二爷张三爷老版三国演义扮演者接连去世,遂重温老版三国演义,不由想到在现代社会,这种收养关系是怎么认定的?
民法典中,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同样的内容。
吕某和黄某婚后生育三个女儿,但没有儿子,吕某年事已高,有心无力,就立下“过继收养文书”,将亲哥的儿子吕甲过继过来,吕某去世后,吕甲与黄某共同生活。吕甲向法院诉请确认吕甲与黄某的收养关系成立。法院认为,“过继收养文书”形成之时,吕甲已经成年,且吕某与黄某育有三个女儿,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可收养的情形,故过继行为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案的焦点是吕甲是否满足被收养人的条件。吕甲在过继时已成年,不是未成年人,且其并未丧失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也不存在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吕甲的情况,其生父母吕某1、张乙仅仅是为了继承姓氏、传宗接代,才将吕甲过继给吕某、黄某,故吕某不是适格的被收养人,黄某和吕甲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
由此可见,如果吕布在现代被收养,是无法形成收养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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