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爆料,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学生崔某某偷走校门口便利店老板的一只哺乳期母猫后将其残忍虐杀。视频显示,6月20日凌晨5时51分,一名男子在一处店门口将猫抱起后拐入小巷。
该事件引发微博网友的评论
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后,广东海洋大学于6月21日通报称,已成立工作组进行核查并严肃处理。
经调查,崔某某于6月20日将他人饲养的猫带回本人校外居住处,在喂养过程中被该猫咬到,随后将猫杀害。6月24日,学校发布通报称,“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管理规定、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损害了学校和大学生的形象。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崔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暂停学业。崔某某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或决定在校内张贴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东海洋大学南门 图源:学校官网
案例
近年来,国内虐待小动物事件并不鲜见:2025年4月,成都律师胡某多次用复合弓射击流浪猫,致一死一重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其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2025年3月,四川资中县中学保卫处主任张某当众用皮鞋踩踏流浪猫头部致其死亡,过程被学生拍摄并传播,学校对其停职调查;2024年10月,华中农业大学苏某某将人用药物碾碎投喂流浪猫,导致多只猫死亡,学校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事件中,行为人对动物的残忍行为,本质上是对“生命平等观”的漠视。正如孟子所言“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人类对生命的共情不应局限于同类,而应延伸至所有生命体。
虐待动物事件引发公众对“高学历与高素养是否匹配”的质疑,反映出部分群体在知识积累中忽视了“德性养成”,暴露出高等教育中“价值塑造”的缺位。
广州某高校李老师表示,虐猫者对动物痛苦的冷漠,反映出部分人情感认知的偏差。教育体系需强化“换位思考”的共情训练,例如通过宠物饲养体验、动物保护实践等方式,让个体真切体会生命的脆弱与珍贵,避免将生命视为可随意支配的“客体”。李老师建议,高校需建立“异常行为预警系统”,将心理干预前移,对有虐待倾向的学生进行早期疏导,避免极端行为。
据悉,作为将“生命教育”纳入课程的革新尝试,成都七中开设“喵星人管理”选修课,将tnr技术与生态伦理结合教学,此一探索性的尝试,或对高校的生命教育有所借鉴。
探因
据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可能是个体情绪障碍、压力宣泄或人格缺陷的产物。部分施虐者存在“同理心缺失”“控制欲过强”等心理特征,甚至可能是反社会人格的早期信号。大学生处于心理成熟关键期,若长期缺乏情绪疏导,可能通过极端行为释放压力。
广东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副会长张雪辉表示,这起虐猫事件引发的社会震动,本质上是一场关于生命伦理与心理健康的集体反思。从心理学专业视角看,涉事学生的极端行为绝非偶然,其背后往往交织着情感隔离、创伤投射与共情能力缺失等深层心理动因,简单的惩戒了事,难以触及问题的根本。
张雪辉提出,当个体对哺乳期中的动物施以致命暴力,其行为折射的是生命教育的缺位——这种缺位并非知识灌输的不足,而是对“感受他者痛苦”这一基础伦理能力的培养缺失。
对涉事学生而言,张雪辉认为,粗暴的纪律处分可能加剧其“被社会抛弃”的心理暗示,甚至强化“以伤害回应伤害”的扭曲认知。心理临床案例显示,具有攻击性行为倾向的个体,在缺乏专业心理干预时,其暴力对象存在从动物向人类迁移的风险。此时,学校与社会更需扮演“解铃人”的角色:通过创伤评估厘清行为背后的心理成因,借助认知行为疗法重建其对生命的敬畏,同时辅以家庭支持系统的介入,方能打破“施虐-孤立-再施虐”的恶性循环。
教育的本质是唤醒而非惩罚。张雪辉建议,高校可借此事件构建“心理筛查-伦理引导-生命教育”三位一体的干预体系:在新生心理建档中增设攻击性倾向评估,将动物伦理课程纳入通识教育,联合心理咨询机构建立“暴力行为早期介入机制”。唯有让每个学生在被看见、被理解中学会尊重生命,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类似悲剧的重演。
争议
本次事件中“虐猫行为是否违法”引发争议,凸显现有法律在动物保护层面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虐待动物的处罚力度在部分人眼中并不充分(通常处5-10日拘留),有动物保护人士建议加快《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进程,明确虐待行为的刑事追责标准。有言论指,这方面可参考国际经验——如德国《动物保护法》“对故意虐待动物者可处3年以下监禁”,以法律刚性守护生命尊严,避免“道德谴责”成为唯一约束手段。
有网友呼吁不能“息事宁人”
广州某法律事务所副主任戴律师表示,事件中,“虐猫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实质是社会伦理诉求与法律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珍稀物种保护相对完善,但针对伴侣动物、实验动物等非保护类动物的保护,仅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等条款,缺乏系统性规范。当虐待行为未涉及公共秩序或财产损失时,往往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公开资料显示,国际上,德国《动物保护法》将“动物视为有生命的个体,而非物”,明确规定故意虐待动物可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款,严重者最高判刑5年;英国《动物福利法》要求饲养者必须保障动物的生理、心理需求,违者面临2万英镑罚款或6个月监禁。这些法律不仅设置严格的处罚标准,更强调动物的“福利权”,将人类对生命的尊重从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义务。
戴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导致执法困境:部分虐猫者利用“个人财产处置自由”的模糊界定逃避责任,而网络传播虐待视频等衍生行为,也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以追责。这种制度缺位不仅纵容了个体的道德失范,更削弱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普遍认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人与动物的关系日益紧密,动物保护已从情感诉求演变为公共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
戴律师还建议,加快动物保护立法,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分层治理体系:明确动物福利基本原则,设立“禁止虐待动物”的一般性条款;细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严重虐待、传播虐待视频等行为纳入刑事追责;同时,建立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动保组织、检察机关等主体起诉权。
广东海洋大学的这起虐猫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个体心理、教育缺失、法律滞后等多重社会议题。当“留校察看”的处分难以平息公众对生命逝去的痛心,当道德谴责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显得力不从心,我们需要的,远不止是对单一事件的回应。它迫使我们直视:象牙塔内的生命教育何以缺位?社会整体的共情能力何以培养?法律对弱小生命的保障何以补全?
文 | 记者 梁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