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辆小轿车,是现在很多人的梦想,不过因为价格性能等因素,一般质高价低的车真的是可遇不可求,这种状况之下,二手车成为很多追求高性能低价格爱车一族的首选。
但如今二手车市场的规范程度不一也是不争的事实,很多时候购买二手车还是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特别是二手车卖场可能会规避一些车辆关键信息,如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消费者究竟该怎么维权?
周某是个追求时尚的年轻人,看到周围同学哥们儿都是车房两全,也引发了他那颗躁动的心,谁又不想金贴面,谁又甘心落后于人呢?不过看看自己的口袋,如果购买一辆便宜的倒也还凑合,但想要品牌装体面,显然还是有点差距。
年轻人都这样,无论如何都要跟自己周围的人差不多,最好还要略微高档一点的车才能显现自己的不一般。思来想去,周某决定到二手车市场去淘一淘,说不定能够遇上一辆有品牌又不贵的二手车。
2020年12月,周某来到婺源县一家二手车销售店,挑来挑去看中了一辆品牌二手车,经过店员介绍,该车不仅质量有保障,而且价位也正合周某的心意。由于周某爱车之情溢于言表,加上店员的三寸不烂之舌,双方于当天便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约定“此合同一经签订即表示原告已完全了解车的质量及手续情况,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格的3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二手车销售店还出具了书面承诺“确保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几天之后,销售店协助周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爱车到手,周某掩饰不住自己内心的兴奋,刚开始几天是四处兜风,看到亲朋好友艳羡的目光,周某更是深觉自己没有选错,特别是下车的那一刻,周某感觉到自己的层次都提升了好几档,呼吸的空气都是那样新鲜,这种感觉真是谁拥有谁知道。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周某的新鲜感也逐渐散去,按照交通法规规定,周某购买的这辆二手车也到了车检的时段。2021年12月,周某按照要求前往婺源县车管所办理车辆检验业务,在这个时候,一个关于车辆的事实浮出了水面,让周某十分震惊。
经过检验,车管所人员发现周某购买的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就在周某购买车辆两个月之前,事故还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车辆存在理赔记录。
这一发现让周某顿时如坠冰窟,瞬间空气中也没有那股清新的味道了。接下来周某觉得自己受到了二手车销售店的欺骗,并认定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的瑕疵,于是找到销售店要求退赔。
但销售店认为,该车辆在交易时并无明显瑕疵,而且周某驾驶一年多来并无意外发生,且从车辆检验来看也没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合同中“重大事故、泡水”等情形,实质上也对周某驾驶车辆没有任何影响,周某也没有因为车辆而发生其他次生事故,因此拒绝退赔,双方闹上法庭。
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是否对购车者造成重大影响,销售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从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周某和二手车销售店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约定,其中销售店书面约定了“确保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从合同效力来看,双方属于正规交易,且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也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销售店的承诺是一种补充约定,也应当是有效的约定,其中对重大事故的判断,应当从交易时一般人的认知来确定,从常人的理解来说,其中的“无重大事故”包括该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这就直接影响车辆缔约意思的形成。
案涉车辆于双方达成交易之前曾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虽然该事故对案涉车辆实际驾驶确实没有多大影响,但此次事故必定会直接影响周某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案涉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车”,周某提出异议是应当支持的。
至于双方争议销售店是否涉嫌民事欺诈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如果是在销售店知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导致双方交易形成,并给购买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民事欺诈,销售店应当赔偿损失,解除交易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但在审理调查中得出的事实可知,销售店收购和出售案涉车辆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价格差,且该车缴纳的交强险情况均正常,理赔系统也均无该车的理赔记录,因此可以推论销售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对其系“重大事故车”是不知情的,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故不存在民事欺诈。
双方已经形成了交易合同,且周某在事后知晓该车曾撞死过人,对该车产生疑问是正常现场,但纵观车辆价格和性能,以及双方交易过程,销售店虽然并无欺诈之嫌,但该车辆确实系“重大事故车”,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如果销售店在解除合同之后应当返还购车款,周某则应当退还案涉车辆。同时周某诉请的违约金等损失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周某已经使用案涉车辆一年多,属于受益者,如再苛求销售店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损害,因此不应当予以支持。
2022年9月,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和上述法理推测之后,依法判令双方解除交易合同,销售店返还周某购车款7.7万元,周某退还案涉车辆。驳回了周某要求赔偿违约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最终以此判决解决,既是对二手车销售店没有认真核对车辆是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也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惩处,也体现了法律保障公平正义的基本属性。
但这起案件也给二手车中间商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收购二手车的时候也应当尽到谨慎的义务,如果对售卖二手车的信息了解的不够全面,无意之间购买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二手车,而出售过程中又没有告知车辆情况,即使不构成民事欺诈,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所以,无路做哪行生意,在自己对商品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对质量保障以外的情况不要轻易承诺,在进购货物时更不能掉以轻心,否则真是吃不了兜着走,不仅会赔钱惹官司,最主要的是还会损害诚信,得不偿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