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老故事」宗教篇:民国灭佛

2022年07月02日00:34:22 佛学 1660

清朝前的中国历史上,有四次大的灭佛活动,史称“三武一宗灭佛”。“三武一宗”指的是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五代后周世宗柴荣四位皇帝。这四位帝王都是中国历史上比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们任上都发生了一次大的“灭佛”事件。他们之所以“灭佛”,主要是当时的佛教对社会发展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影响。而民国期间的这次“废神祠”风潮,波及整个宗教,但受影响最大的就是佛教,堪称又一次“灭佛”事件。

发 起


细数这次对寺庙道观的摧毁,始于清末“戊戌变法”时张之洞康有为的“废淫祠”主张。

清朝末年,为了应付日益严重的“内忧外患”,清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西学”运动。学习西方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开办新式学堂。然而开办新式学堂需要经费,也需要校舍,怎么解决?张之洞建议用各地的善堂、祠堂或者佛寺、道观充当。其具体办法载于他的名篇《劝学篇·设学》。文章指出,自从皇帝下诏开办学堂以来,“兴办者无多”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经费和校舍,解决校舍的主要办法就是“以佛道寺观改为之”。他说,今天各地的佛寺道观,不只数万,而且都有田产。如果改做学堂,校舍和经费都可以解决。同时他又建议,每一县的寺观,只以十分之七做学堂。改做学堂的寺观的田产,也只用十分之七做学校经费,其余仍然归僧人、道士支配。

相比于张之洞,同一时期的康有为就更激进了。他主张广建学堂,变革儒教。在儒教范围内,取缔一切淫祠庙宇;儒教以外,取缔一切佛寺道观。依康有为的见解,不仅佛寺道观都是淫祠,在儒教范围内,除了天地祭坛和孔庙,其他坛庙也都是淫祠。

这一次运动,全国范围内的寺庙和道观受到了不小的冲击。

康有为和张之洞主张取缔淫祠为的是保住儒教的正统信仰、正统祭祀。然而,历史和他们开了个大玩笑,辛亥革命以后的中华民国境内,被取缔的虽然有他们所说的一部分“淫祠”,他们所要保全的正祀,却也被被取缔了。而他们要取缔的佛寺、道观,则得到了少量的保护。

这一时期的康平和全国一样,许多“淫祠”被破坏。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对佛、道、儒等宗教的管控更为严厉。从1913年制定《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到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监督寺庙条例》,民国时期的中央政府在不到10年的时间先后颁布了7个寺庙“管理条例”(或规则)或“登记条例”(或规则)。直到《监督寺庙条例》的颁布,有关宗教事务的主要立法工作才基本结束。

东北易帜前,在奉系军阀的统治下,民国政府的一些政策并没有在东北得以实施。在宗教政策上,民国政府在摧毁寺庙、道观等场所的道路上已经走得很远——袁世凯主政期间,明令取消佛教总会,将佛教和道教财产全部管控;徐世昌管控佛教道教“萧规曹随”,各省军阀、地方官吏,以兴办教育慈善事业为名,将地方寺庙强行接收。康平民国档案也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查到一份关于这个方面的档案。

1928年北伐成功后,全国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迫于“反宗教运动”违反宪法的压力,国民政府直接开展以“破除迷信运动”为理由的“毁神祠活动”,冠冕堂皇地压制佛教、道教,大力瓦解旧的传统文化,康平受到了一次毁灭性的冲击。

1928年10月,中华民国内务部颁发了一份《神祠存废标准》,这可以说是一份彻底废除神祇的宣言,对传统神祇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这一标准比较激进,受到了佛教界的极力反对,1929年,民国政府又制了一份新《寺庙管理条例》颁行全国,对佛、道教进行管控。在给各地下发训令上明确说明:

本部前颁《神祠存废标准》原为一时参考起见,奉令前因此后关于寺庙事项即应依照《寺庙管理条例》办理(JC107-01-001450-000012号档案)。

这时,康平相关宗教档案中,最早关于管控寺庙的档案出现了,是奉天省政府主席翟文选于1929年2月8日签发的发布于《奉天公报》上的《寺庙管理条例》(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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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公报》及陈文斅厅长的签发件


这份《寺庙管理条例》几乎就是前几次的翻版,但更为激进,明确要求僧道在“开会讲演”时,要“启发革命救国思想”。让佛道的教义具有“启发革命救国思想”的功能,无疑是一次创举。

接着,1929年2月20日和3月9日,省民政厅厅长陈文斅和教育厅长王毓桂分别签发文件给康平县公署,要求执行《寺庙管理条例》。

1929年3月23日,康平县知事李成善令县公安局和教育公所照知所属单位,正式执行民国政府的《寺庙管理条例》。于是没收寺产、焚毁经像、庙产兴学的事件在康平各处上演。当时,由于这一政策的执行,全省都处于失控的状态。各种相对矛盾的政策相继出台,这在当时的康平档案中都有体现。

最为典型的是已经认定为“一时参考起见”的《神祠存废标准》在东北于《寺庙管理条例》之后下发了。1929年3月23日,辽宁省政府(已由奉天省改为辽宁省)在发布执行《寺庙管理条例》一个月后,命令康平县公署执行《神祠存废标准》(见附件2)

该《神祠存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指出,神祇的产生,是由于“太古民智未开”。曾经有一段“民神杂糅”时期,可见“迷信之深”。但当时有所谓“春官”一职,秩序尚佳,“不若后世淫祀之风靡也”。也就是说,在《标准》作者看来,中国自周代以后,神祇信仰的众多,是超出规范的。

《标准》在《淫祠之盛行》一节,指出中国古代淫祠盛行的原因,一是“阴阳之说盛行”,以致“方士辈出”;二是佛教轮回之说“深中人心”;三是道教托名老子,却从事符箓烧炼。以致“邪说横流”,风俗日坏。

接着,《标准》历数古代反对淫祠的明智人士。他们有:西门豹、贡禹、匡衡应劭狄仁杰、后周世宗,宋代的李惟清、蒋静、陈希亮此外,还有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诏毁淫祠1038所。明代嘉靖年间(1522-1566)诏令废除淫祠。在《标准》作者看来,这些人都是古代破除迷信的英雄;这些事,也都是有益于世道人心的正确的事。

以上所论,可算是《标准》的序言。这个序言,也是对我国古代神祇信仰状况的扼要总结,也是一个无神论的宣言。它宣布 ,新的共和国政府不再信仰任何神祇,并且要对以往的神祇,进行一次清理。

为了说明哪些神祇应该保存,哪些应该废弃,《标准》把古代的神祇公为四类:

第一是“先哲类”。被称为“先哲”的神,应符合以下四条标准:一是对民族发展确有功勋者;二是对于学术有所发明,得益人群者;三是对于国家社会人员有捍卫御侮、兴利除弊之事迹者;四是忠烈孝义、足为人类矜式者。被列入“先哲”的人物,总共有十二个。他们是:伏羲、神农、黄帝、嫘祖仓颉、后稷、大禹孔子孟子、公输般、岳飞关羽。《标准》认为,这些人的神祠是应该保存而不废弃的。不同的是,在古代国家,此类人物就是国家祭祀的公神。在新的时代,只是把他们作为国家民族应该纪念的英雄、先哲。

第二是“宗教类”。《标准》认为,佛教、道教是多神教,回教和耶教是一神教。道教中,列出了老子、元始天尊、三官、天师、王灵官、吕祖等神祠。《标准》认为,新的共和国是“以党治国”,依国民党党纲人民有信仰的“绝对自由”。所以,对于宗教性质的神祠,应一律保存。同时,《标准》也指出:“流俗假宗教之名,附会伪托之神,与淫祠同在取缔之列。”其假借、伪托的例子有:一是崇拜偶像之佛,不符合佛教本来宗旨;人死之后,请僧人念经超度,“尤属不经”;二是道教中,应信仰老子《道德经》。“其以服饵修炼、或符箓禁咒蛊世惑人者”,应一律取缔。人死之后,请道士念经,和请僧人一样,“尤为无稽”。因此,也在取缔之列。可惜的是,这些年来,当时被认为是“蛊惑世人”“尤为不稽”的和尚、道士为死人念经超度之事,大有流行并且合法化之势。

第三是“古神类”。有日月星辰,有山川土地,还有风云露雷之神,等等。《标准》认为,这些神,在中代,多认为是“可祀之神”。而且“明清以来,载入祀典”。但以“现代潮流考之”“均无存在价值”。也就是说,应该全部取缔。

第四是“淫祠类”。开列的淫祠,有张仙送子娘娘、宋江、时迁、二郎神、狐仙等等,不过是举例而已。这类神祠,过去都常被取缔,现在更不能保留。

最后,《标准》要求改革“祀神礼仪”,取消“烧香、跪拜、冥镪、牲醴等旧节”,其他“进香朝山”“抽笺礼忏”“设道场、放焰口”等“陋俗”“尤应特别禁止”。

百年后的今天在看这个《标准》,如果真能如此,确实能彻底破除封建迷信,还人们一个朗朗乾坤。

《标准》在康平施行后,拆毁、侵占各种宗教场所风潮日盛,各寺庙道观的喇嘛和道士也借机侵占庙产,变卖法物,佛、道、儒三教全部受到了冲击。

发现局势出现不可控后,省县两级政府于1929年4月至6月初的两个月内,下发了10份文件,明令没有省政府的批准,不得再拆毁神祠。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并不明显,因为《标准》和《条例》并没有明文废止,各地还在执行。

为详细整顿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1929年6月5日,辽宁省民政厅下发至康平县一份《寺庙登记条例》,对全省各县市和宗教场所进行清理。经一年的调查和县政府的过多次严厉催报,全县各公安分局才上报汇总出了一份截止1930年6月止的《寺庙登记报告表》,并上报到辽宁省政府(JC107-01-002702-000015号档案)(见附件3)

这份报表对于今天的人们了解旧中国康平佛、道、儒三教的情况极为重要。从报表和后续档案中可知,当时教育局以扩充教育为名,占据寺庙,争夺财产成为一种风气。虽然为回复佛教界的呼声,做了一些调整,比如1929年底将《寺庙管理条例》改成了《监督寺庙条例》,但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多少变化,对宗教场所的侵占和破坏并没有得到遏制。经历易职后两年时间的摧残,康平的寺庙、道观等场所终于变得门前冷落车马稀,走上了日暮西山的归途。

落 幕

九一八事变的暴发,让民国政府轰轰烈烈的“废神祠”风潮在康平地区停止了。1931年12月1日,辽宁省政府主席臧式毅发布训令给康平县政府,就全省各地寺庙如何继续进行登记和监督寺庙问题给予解答(JC107-01-002354-00003号档案)。这是能看到的伪满洲国前最后一份有关宗教的康平档案。

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康平的宗教情况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变化——在这批康平的民国档案中发现了两份伪满洲国大同元年的档案可以佐证。发布命令的人和接收命令的人都没有变,但称呼都变了,每每看到此处都令人心痛不已——1931年12月份还是辽宁省政府主席的臧式毅,已经变成了伪满洲国奉天省省长,省政府和县政府也变成了省公署和县公署,民国年号成了耻辱的大同年号。

1932年8月18日,伪省长臧式毅就“奉天教育厅所拟管理寺庙暂行条例查核大致尚妥应准照办请尊照事”向康平县下发了奉字第420号 训令(JC107-01-002354-00004号档案):

令康平县:

案据本署教育厅签呈称,窃查寺庙为宗教上重要建筑,所有财产法物于宗教历史文化、美术关系至巨,自应加意保管,不容随意变置。近查各寺庙住持喇嘛僧、道昧于此旨,私擅变卖庙产法物者时有所闻,长此以往,于宗教前途不无影响。兹为尊重礼教起见,谨按新国家行政方针,对于省内各寺庙,除由政府机关或私人财产设立及历经私人管理者外,其余庙产之维持、法物之保管、款项之收支,拟具管理条例九条,如蒙核准,拟即分别饬遵,是否有当理合检同。条例具文签请鉴核示遵施行等情,附《管理寺庙暂行条例》一份到署,除指令查核所拟,此项暂行条例大致尚妥,应准照办暨咨部备案并分行遵照外,合行抄录原件,令仰该县遵照。

此令!

附抄《管理寺庙暂行条例》一份

大同元年八月十八日

臧式毅

1932年11月10日,这份奉字第420号文件又被改成了伪满奉天省的第一号“省令”。为此,伪省长臧式毅又给康平县发布了一道训令( JC107-01-002354-00005号档案):

令康平县

为令饬知事案准国务院总务厅秘书处函开,以本署前送到刊登公报之稿件内,有奉字第四二零号奉天省公署训令(据本署教育厅签呈所拟管理寺庙条例查核,大致尚妥,应准照办,分令遵照并咨部备案由)一件。细察附件之管理寺庙条例,实属法规性质,应以省令发表为宜,当经会商,法制局亦与本处意见相同。

为此,函请吓公署即将该项训令改作省令,一面通知各市、县公署查照,一南将所改正之省令号数函复本处,以便发刊,并请贵公署嗣后发令属于法规性质者一律以省令行之为荷,等因准此。查前经本署颁发所属之各项暂行章则中,具有法规性质者仅此《寺庙暂行条例》一项已用训令分发在案,准函前因自应将原训令改为第一号省令,应即照此刊登公报,并拟嗣后遇有由署颁发类此规章事件,均用省令发表,以昭郑重,并由第二号起,挨次编列省令号数,藉免纷歧。除函复查照刊登政府公报暨登省公报更正并分令遵照,外合行令,仰该县知照。

此令!

大同元年十一月十日

臧式毅

从“第一号省令”可知,当时寺庙道观里的喇嘛、道士“私擅变卖庙产法物者时有所闻”,可见民国的这次“灭佛”运动对宗教的打击程度。再看“第一号省令”附件中的伪满洲国的《管理寺庙暂行条例》(见附件4)。

为了显示“新国家”(伪满洲国)与中华民国的不同,对寺庙的管理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这份《管理寺庙暂行条例》对待宗教的态度又走上了前清的老路,然而,这时的康平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已经所剩无几——《沈阳蒙古族志》统计,建国前康平仅存八座寺庙。这八座寺庙,能够考证土改前尚存的,仅有张强镇唐僧庙村的唐僧庙(土改前已仅剩断壁残垣)、沙金台乡上沙金台村的宝山寺、东关陶岱屯的长寿寺、郝官屯小塔子的宝塔寺和胜利街道文华村的会宁寺,另外三座分布在现今的法库和彰武境内。

风雨百年,遍布康平城乡的寺庙、道观都随风化作了细雨,难觅踪影。是耶?非耶?“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相信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实现了全面脱贫的今天,已经给出了一个不可辩驳的答案。


作者:孙会久,康平县辽金文化研究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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