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女性权利”四个字,似乎总有探讨不完的话题,它就好像是希腊神话中的九头蛇海德拉一样,砍掉一颗又会生出两颗来。往往上一个问题还没来得及解决,而新的问题已然到来。
如今这个社会,对女性的要求愈来愈苛刻,时而要求她们管理家庭事务、相夫教子,上的了厅堂下的了厨房;时而又对她们的行为举止、衣着打扮指指点点言辞犀利。
渐渐的,女性被一种叫做“人言可畏的枷锁”禁锢起来,最终不得不把只属于自己的生活过得小心翼翼,变成别人眼中所期望的样子。
不知为何,女性群体好像总是会被动地成为众矢之的。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过于招工时的应聘标准和工作待遇。
抛开年龄不谈,有一种情况是作为女性基本无法避免的,那就是怀孕。而很多公司对女员工怀孕更是谈之色变。
甚至有不少公司,为了避免这一不必要的“麻烦”,要么干脆不招女员工,要么只招已经生完孩子的女员工。
不过最匪夷所思的是,有些公司在得知女员工怀孕后,会立马找个理由把对方开除。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女性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是与这些歧视抗争到底?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件,来聊聊女性怀孕期间被公司开除该如何维权?
【案例摘要】
2019年3月11日 ,胡女士进入某公司担任交易顾问一职。胡女士对待工作事无巨细、认真负责,获得了同事与领导的一致好评。
2020年4月,胡女士顿感身体不适便前往医院检查,最终她竟被告知已经怀孕了两个多月,当时的胡女士本以为自己迎来了事业与家庭的双丰收,却没想到短暂的喜悦背后,等待她的却是道不明的无奈。
得知自己怀孕后,胡女士便在医院开了怀孕证明准备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很快就给了答复,不过答复的内容既不是同意也不是道喜,而是胡女士被公司开除的通知。
自己兢兢业业工作,没想到反而沦落到一个被无故开除的结局。在自认倒霉和奋起维权中,胡女士果断选择了后者。
2020年5月,胡女士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起初公司矢口否认与胡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赔偿。据胡女士称,当初因“种种原因”没能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也按照入职时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福利待遇。,
后经仲裁委员会介入调查确定,胡女士在职的公司方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赔偿胡女士违约金及补偿金共三万余元。
本以为事件能到此结束,没想公司不服裁决,反倒把胡女士告上了法院,在庭审中,公司表示并非是无故与胡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胡女士在职期间做了假单才把她开除的。
至于是真是假,这种显而易见的问题不必讨论,关键是如果真的做了假单,那为什么辞退胡女士的时候不说明?为什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时不说明?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
最后,经法院判决,公司除了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两者共计十二万元左右。
【以案释法】
显然,公司是由于胡女士要休产假才产生了违法想法,没想到最终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回到案件本身,重新评判用人单位分别存在哪些过错:
第一怀孕期间无故辞退。《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自用人之日起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超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签订的,劳动者一方可以申请两倍工资的赔偿。具体法条是
注意:这条规定不止适用于孕妇,普通的劳动者如果遇到没签合同的情形,也可以申请双倍赔偿。
第三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具体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涯说法之案件反思
近些年来,因怀孕产生的劳动纠纷虽多,但真正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女性却非常少见。
而这其中的原因也非常多,除了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申诉渠道不了解之外,很多人依然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处事原则,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而对于胡女士来说,虽然维权过程曲折,但结果终归是好的。身处法治社会,必须坚信:“任何邪恶终将被绳之以法”。就像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人可以不懂事但不能不懂法。
或许一切事物制胜的法宝都埋藏在等待与希望这两个词汇当中,埋下名为希望的种子之后,不断努力坚持到它来临的那一刻,这其实就是一种非同凡响的成功。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