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伤残军人是国家和社会所应予以特殊保障的一群人,他们因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承受了沉重的伤害。然而,抚恤优待中的一项政策——重残护理费,却一直饱受广泛关注和质疑。在全国约80万伤残军人中,1-4级重残军人约2万人,占伤残军人总人数的2.5%。重残军人应该享受国家给予的护理费待遇,但实际上,这个政策本身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公正,给新老问题带来了突出挑战。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问题一:同等伤残不能享受同等护理费待遇
众多伤残军人抱怨,同样的伤残等级,却能够获得不同的护理费待遇。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伤残军人护理费由各地根据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但各地执行的地方标准却分为三大类:省级、市级、县级标准。这意味着,同等伤残的军人,却可能因为所在地的不同而获得截然不同的护理费。这是何等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按照国家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伤残军人护理费应属于国防涉军性质,是中央事权,应以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制定国家标准,并由中央财政负担。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伤残军人护理费一直按地方事权对待,与地方工伤护理费一个政策,执行的是地方标准,支出责任由县区财政全部负担。这种情况导致了伤残军人护理费在不同地区之间差异极大,有的地区的1级伤残军人的护理费低于另一地区6级患精神病残疾军人的护理费。这不仅不公平,而且对于伤残军人来说,是一种伤害。
问题二:5-6级伤残军人中有的有护理费,有的没有护理费
更令人不解的问题是,5-6级伤残军人中,有的能够获得护理费,而有的却被剥夺了这一待遇。这种差异是如何产生的呢?
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19年,当时决定为5-6级患精神病残疾军人提供护理费,而其他5-6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却没有这一待遇。争议的焦点并不在于患精神病残疾军人是否应该获得护理费,因为他们因病情特殊性而需要额外的关怀,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为何要对5-6级伤残军人进行如此细分,给予一部分待遇,而剥夺了另一部分的权利。这种分级处理既不公平,也难以取得广泛支持。
问题三:伤残军人护理费低于地方工伤护理费
更令人疑惑的是,即使在同一地区内,地方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明显高于伤残军人护理费。这样的差距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在一些地区,地方工伤由社保部门制定执行省级护理费标准,而伤残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执行县级护理费标准。然而,省级标准明显高于县级标准,这导致了伤残军人护理费明显低于地方工伤护理费。这不仅对伤残军人不公平,而且使得伤残军人在相同地区内被较少关注和支持,这样的待遇差异岂能不引人疑虑?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突出的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该让伤残军人护理费升格为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而不再按地方标准执行。这样,不仅能够减少地区差异,还可以确保所有伤残军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护理费待遇。
其次,应该制定伤残军人护理费的国家标准,以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保政策公平一致。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也是完善国家抚恤优待制度的应有之义。
伤残军人护理费的新问题
除了老问题,伤残军人护理费政策还带来了新的争议。特别是5-6级伤残军人之间的待遇差异,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矛盾。
问题的起因在于2019年,决定为5-6级患精神病残疾军人提供护理费,而其他5-6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却没有这一待遇。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患精神病残疾军人是否应该获得护理费,因为他们因病情特殊性而需要额外的关怀,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为何要对5-6级伤残军人进行如此细分,给予一部分待遇,而剥夺了另一部分的权利。这种分级处理既不公平,也难以取得广泛支持。
对于5-6级伤残军人护理费问题,顶层设计需要在应当性和公平公正性两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综合平衡和周密考量。伤残军人的待遇应该建立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而不应受到不必要的分割和差异待遇。
伤残军人护理费政策的不公平和不公正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这些曾经为国家捐躯的伤残军人,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护理费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让伤残军人护理费政策升格为中央事权,制定国家标准,确保政策的公平和一致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弥合新老问题带来的矛盾,使伤残军人真正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这是不仅合情合理合法的做法,也是完善国家抚恤优待制度的应有之义。
写在最后
伤残军人是国家的英雄,他们应该受到更多的尊重和照顾。伤残军人护理费政策的改革,将为他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希望和尊严,也将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贡献更多的力量。(以上为个人观点,不喜勿喷,无不良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