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方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方某甲、次子方某乙、三子方某丙、四子方某丁。洪某于1999年去世,方某于2018年去世。两人名下留有坐落于上海崇明县的三套房屋没有进行遗产分配。
2019年,因当地工程建设需要,涉案三套房屋被征收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款418万由次子方某乙领取。与此同时,方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均提出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要求。方某乙自称,虽然没有遗嘱,但自己在落实拆迁政策取得补偿款时付出的努力比较多,且对父亲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多,故要求要分得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二份额。
四人就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执,多次协商未果,近期,方某甲和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四人共同向上城区凯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法律分析
通过调查及询问,双方矛盾点主要是对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分割百分比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通过公安系统进行核实,方某甲等四人系方某、洪某的合法继承人,且无其他继承人。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道,涉案三套房屋所有权人是方某和洪某,方某和洪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四个子女也未就其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应遵照法定继承。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应认定为方某和洪某的遗产。
听了调解员的劝导,方某乙不再坚持要分征收款五分之二的要求,但提出父亲生前一直与自己住在一起,且看病的医药费和丧葬费都是自己出的,大概8万元左右,自己都能够提供相应的发票凭证,如果该房屋征收款作为遗产分割,那么自己应该多分一点。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解员立即向在场的另外三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据此,方某乙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笔征收补偿款。另外三人对此表示认可,调解员提出建议,既然另外三人要求平等继承遗产,那么对于之前产生的医药费和丧葬费也应平摊,同时方某乙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给予6万元作为补偿。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劝导,四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并且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方某乙为父亲支付的医药费、丧葬费8万元由四人共同承担;方某乙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得6万元,共计14万元,从征收补偿款里先行扣除给方某乙。
2、剩余的征收补偿款404万元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平均分配。
温馨提示
父母的房子被拆迁而父母已去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属于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生前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该部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先要看房子是谁所有,如果是母亲和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先划分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剩下一半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此时在世的配偶依然还有继承权)如果是家庭成员共有,那么按照约定好的份额分配是合理的。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凯旋司法所,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