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豫法阳光】;
犬主饲养烈性犬
麻痹大意疏监管
扑人咬人赔点钱
警示未能铭心间
只因代价不够惨
恶犬屡屡惹祸端
终有一日捅破天
悔之晚矣空悲叹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某日,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从民事角度来看,动物饲养人没有拴上狗绳,也没有看住在家的狗,因此狗主需要为受害的孩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至于他是否需要承担心刑事责任,还得看孩童受伤是否非常严重,根据不同的鉴定结果进行判断,如果在调查过程中,这只罗威纳犬就出现了多次袭击他人的情况,那么就可能存在刑事责任。
狗主人明知道自己的狗多次袭击他人,依旧在不栓绳的情况下带着狗外出散步,他放任自己的狗咬人,危害了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应该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的种种分析,都适用于狗咬人事件,如果受害人主动挑逗狗或者殴打狗从而被袭击,受害者也需要承担责任,甚至有可能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挑逗狗、殴打狗,那么就存在第三人错过,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狗主人和第三人,这就是所谓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人养狗属于一种“天性”,毕竟狗陪着人类已有上亿年之久,但在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要尽到管理和约束的义务,饲养动物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养犬,出门遛犬时,要给犬只拴好牵引绳、佩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